航空公司是否應該賠償亂流造成的損失?乘客需要知道這些⋯⋯
【星島綜合報道】航空公司乘客是否可以因亂流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答案是肯定的,乘客可以依據《滿地可公約》提出索賠,該《公約》為機上人身傷害或死亡賠償提供了一個簡單的公式,但想尋求更高賠償金額可能會很複雜。
據Postmedia報道,《滿地可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是一項國際條約,制定於1999年,並於2003年生效。它涵蓋從行李遺失到人員傷亡的所有情況,為航空公司的責任設置了上限。
然而,「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被法院認為並未明確放棄其援引無過失抗辯的權利,因而駁回了這一立場。」具體而言,《滿地可公約》的措辭指出,其責任規則「取代並優先於任何可能與之不一致的條款」。
同時,加航本身的規則指出,「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該航空公司「保留所有可用的抗辯權。」
2019年7月11日,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從溫哥華飛往澳洲悉尼的AC 33航班突然遭遇嚴重亂流,飛機緊急降落夏威夷檀香山機場,事件造成30多人受傷。
機上乘客亨尼克(Hurricane Fall)表示:「結果是,乘客未能證明運輸公司已放棄《滿地可公約》第21(2)條所規定,針對超過《公約》所列最高責任限額的索賠進行抗辯的權利。」
這對因亂流受傷的乘客意味著甚麼?
亨尼克指出,《滿地可公約》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對在飛行途中受傷或喪生的問題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他說,「《滿地可公約》規定,航空公司須對乘客死亡或人身傷害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導致死亡或受傷的事故必須發生在飛機上或登機或下機的任何操作過程中。」「如果你在飛機上因亂流受傷,那就算在飛機上受傷了,對吧?所以我認為這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他補充,乘客可以提起超出賠償限額的訴訟,「但如果你想根據《滿地可公約》提出索賠,那麼好處是,你只需要證明自己受傷。」
「一旦你開始提出超過限額的索賠,他們(航空公司)就會以疏忽為由進行辯護。他們可以開始聲稱,傷害不是我們造成的,而是由第三方造成,或者可能是由先前存在的問題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但如果你打算根據《滿地可公約》賠償限額進行索賠,那麼它就是一種嚴格的責任制度。你只需要證明你是在飛機上受傷的,證明你傷害的金額,然後他們就必須支付。」
他指出,公約的一個缺點是它只提到了人身傷害。
「所以,如果純粹是心理方面或精神創傷索賠,而你沒有受到身體傷害……你可能無法從《滿地可公約》中得到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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