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美國政府實施《外國敵人法》的合法性
【吉米言法】兩名委內瑞拉國民被關押在美國拘留中心,因為他們涉嫌為指認為外國恐怖組織阿拉瓜河遊擊隊(TdA)的成員。2025年5月16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維持駁回被拘留者上訴期間臨時限制令申請的裁決(A.A.R.P. v. Trump),使得這兩位被羈押的兩名委內瑞拉國民有權獲得進一步的禁制令救濟(Injunction Relief),禁止特朗普政府立即將他們驅逐出美國。司法對行政的制衡起到了一點作用。
美國白宮在2025年3月發布公告表示,「TdA是一個被指定的外國恐怖組織,擁有數千名成員,其中許多人非法滲透到美國,並對美國進行非常規戰爭和敵對行動。」
基於這樣的原因,特朗普總統宣布,「凡所有年滿十四歲、居住在美國境內且未正式入籍美國或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委內瑞拉公民,均可能被作為外國敵人逮捕、拘押和遣返出境」。
爭端始於 2025年2月20日,美國國務卿盧比奧 (Marco Rubio) 將TdA團夥指定為外國恐怖組織。
根據CBS在5月18日的報導,美國國家情報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認定,「委內瑞拉政府並未指揮TdA組織,這與特朗普政府援引《外國敵人法》的說法相矛盾」,而一直到本文截稿,盧比奧國務卿仍舊堅持美國聯邦調查局對於TdA的定性,毫不鬆口。
根據布倫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Justice)的解釋 ,特朗普總統所作宣告的法理基礎是1798 年的《敵對外國法》(Alien Enemies Act)。《敵對外國法》「是一項戰時法令,允許總統拘留或驅逐敵國的當地人和公民。該法律允許總統在未經聽證的情況下僅根據移民的出生國或國籍來針對這些移民。儘管該法律是為了防止戰時外國的間諜和破壞活動而制定的,但它可以並且也已經被用來對付那些沒有做錯任何事、沒有表現出不忠跡象並合法居住在美國的移民。這是一項過於寬泛的權力,在戰爭時期可能侵犯憲法權利,在和平時期又可能被濫用」。
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於Trump v. J.G.G. 案件中作出的裁決,「所有九名法官都同意...經由《外國敵人法》被拘留者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允許他們實際尋求人身保護令救濟的方式收到通知…然後才能被驅逐」。
但是在5月16日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表示,裁決並不「觸碰各方關於根據《外國敵人法》遣返合法性主張的合理性」。美國最高法院將將此案發回第五巡迴法院重審,由第五巡迴法院來先決定遣返時,美國憲法應當保障的確切程序。
卡瓦諾大法官(JUSTICE KAVANAUGH)更是在5月16日的判決中明確,「在遣返之前,法院可能需要裁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包括:(i)《外國敵人法》(不同於《移民和國籍法》下的普通遣返程序)是否授權遣返這些被拘留者;(ii)如果是,遣返前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無論公眾是否同意美國國務院的認定或特朗普的宣告,當行政手段強硬,適用法律嚴苛時,好在美國目前还有尚存的法治框架,當事人都可以使用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作為法律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個人自由。
Habeas corpus是一個拉丁詞,意思是「用於將某人帶上法庭的命令,通常用於確保該人的監禁或拘留不違法」,旨在檢驗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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