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微信上诽谤他人名誉 可以获得赔偿吗?

【吉米言法】2025年2月中旬,卑诗最高法院对于一起由于邻里纠纷,进而升级通过社交媒体微信进行诽谤的案件给出了判决,让我们警示如何正确管控在现实生活或者虚拟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缘起于大温狮子湾(Lions Bay)两户邻居因共用车道产生纠纷,后升级为公开在社交媒体微信上进行诽谤,诽谤者用中文指原告利用自己被诊断出患癌一事博取同情,被法庭裁定支付逾10万元赔偿金(其中包括阻碍车道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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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知诽谤方会不会上诉到卑诗上诉法院。
大法官Funt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1995年的判例Hill v. Church of Scientology of Toronto, [1995] 2S.C.R. 1130,阐明了名誉在民主社会的重要性:“诽谤诉讼中需要平衡的另一个价值是保护个人的名誉。尽管关于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已经有许多人进行了恰当的论述和撰写,但关于名誉的重要性的论述却很少。然而,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良好名誉才是最值得珍惜的。...民主从来都承认并珍惜个人的根本重要性。反过来,这种重要性又必须建立在一个人的良好名誉之上。良好的名誉可以增强个人的价值观。虚假指控可能很快且彻底地毁掉良好的名誉。被诽谤玷污的名誉很少能恢复昔日的光彩。因此,民主社会有责任确保其成员能够享有并保护其应得的良好名誉。”
在分析损害赔偿的时候,大法官Funt参考了卑诗上诉法院2024年 Valley Traffic Systems Inc. v.Malak, 2024 BCCA 370的判例。大法官表示,“合理的办法是使用一般损害赔偿来充分补偿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一般损害赔偿不足以达到这一目的,则使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威慑和谴责。”
所谓一般损害赔偿是指,“为了补偿原告所遭受的名誉损失、情感损害、压力、尴尬、羞辱、精神和情感困扰以及人身损害。它们旨在安慰和证明原告的清白,以便重建他们的名誉。” 但是当“被告的不当行为极度恶意、压迫性和专横,违反了法庭的公义”,则可能判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是赔偿原告,“而是惩罚被告。这是陪审团或法官对被告的恶劣行为表达愤慨的手段。它们具有罚款的性质,旨在对被告和其他人采取此类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在一般赔偿和加重赔偿的总额不足以实现惩罚和威慑目的的情况下,才应判定惩罚性赔偿。”
从一般损害赔偿到惩罚性赔偿,中间还有很多加重因素需要考虑,例如,“被告是否撤回了诽谤言论并道歉?如果存在,这可能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恶意行为,因此不值得判处加重赔偿。陪审团也可能考虑是否存在重复诽谤、故意阻止原告继续诽谤诉讼的行为、对原告进行长时间的敌对盘问或被告知道注定会失败的辩护请求。被告陈述案件的一般方式也相关。此外,陪审团也应考虑被
告在诽谤指控发表时的行为等。”
从David v. Song案件中诽谤者被处以惩罚性赔偿就可以看出诽谤的程度已经到了多么恶劣,并让人愤慨的程度。 可见在损害的道路上一意孤行,越走越远,那对损害产生的赔偿金额也就随之等比例地增长;同时,你若停止了对他人的损害,也就止损了对自己的处罚。
成就这种大规模诽谤信息发布的恰恰是一个社交媒体工具。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交媒体加上人工智能的时代,生成式语言模型所产生的真假信息对个人名誉的挑战也愈发重大。面对这一挑战,当事人更要注意及时发表澄清声明,驳斥不实指控。 同时采取法律手段,依据相关法律向平台或发布者提出删除请求,甚至提起诉讼。
在使用网络信息以及人工智能工具的时候,我们要明确人工智能的产品只是工具,信息的使用者需要对生成信息的传播负责。因此用户多要养成不同的信息源头确认信息的一致性的习惯,多使用批判性思维,切勿放飞自我,为逞口舌一时之快,最后为诽谤他人名誉而付出惨重代价。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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