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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7

口岸爆炸案│刑事情报科警员确认行动前数天已进入涉案单位旁边单位候命 并有同事携同工作工具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54天审讯。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供称,刑事情报科人员于正式拘捕行动当日前,曾进入大角咀涉案单位旁边的单位候命,并有同事拖行李箱以携带工作工具、例如破门工具及头盔等。控方播放闭路电视片段,显示在警方进入涉案单位前4天,刑事情报科人员已多次出入旁边单位。

警员供称行动前数天已进入503室旁单位候命

警方于2020年3月7日晚上进入大角咀宏创方503室拘捕被告吴子乐,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供称在503室内检获怀疑爆炸品等物;被告吴子乐的代表大律师梁耀炜早前盘问警员周国豪时,播放闭路电视片段,指早于2020年3月6日及3月7日,曾有数人拉着行李箱进出502室,并质疑503室内的怀疑爆炸品是被人“插赃”。

控方今重召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26作供。警员26供称,自己最早曾于2020年3月3日下午6时半进入503室旁边的单位,当时进入该单位的主要作用是“行动上嘅候命”,并确认由当日起至3月7日期间,刑事情报科人员曾多次进出该单位,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不曾进入该单位,双方也没有就此事沟通。

警方于2020年3月7日到宏创方进行拘捕行动。资料图片
警方于2020年3月7日到宏创方进行拘捕行动。资料图片

 

被告周皓文。陈浩元摄
被告周皓文。陈浩元摄

 

女被告杨怡斯。陈浩元摄
女被告杨怡斯。陈浩元摄

 

刑事情报科警员确认同袍拉箧携破门工具等进入502室

控方播放相关时间的闭路电视片段,警员26确认有同事曾拉着行李箱进入单位,因为须携带工作工具到单位内,包括破门工具及头盔等;后者在刑事情报科人员于3月7日晚进入503室时曾配戴。警员26称刑事情报科人员没有携带工作用途以外的工具,也没有带同任何爆炸品或原材料。

警员26亦从闭路电视片段中认出自己,并确认自己于3月7日近下午4时半进入502室后,在内逗留至晚上约11时半,与数名同事一起走出502室,其中一名同事手持破门工具;根据其早前证供,当时刑事情报科准备进入503室采取行动。

O记同事不容许进入502室

警员26又供称,只有刑事情报科人员才可以进入该单位,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并不容许进入该单位,而在他本人进入503室期间,502室内有其他刑事情报科人员候命,故他完成任务后毋须使用锁匙便能重返502室内。

李嘉滨的代表大律师朱宝田盘问时,警员26确认自己是负责管理502室的主管。辩方追问,其同事进入单位时,警员26会否检查每人携带的物品。警员26称自己毋须逐一检查,虽然他不清楚同事携带的每一项物品,但会大致了解物品类别,例如工具或食物等。

否认刑事情报科人员带“插赃”物品到502室

辩方又质疑,警员26并非所有时候都身处502室内。警员26同意,但称自己管有502室锁匙,其他同事进入须经他安排,而在3月7日进入503室工作前,502室内没有工作用途以外的工具。

大律师梁耀炜盘问时,指当时很多刑事情报科人员进入502室时携带行李箱或袋子,质疑当中除了工具以外,亦有用作“插赃”503室的物品,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亦知悉此事。警员26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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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与其他警员“夹口供”

辩方盘问下,警员26同意自己在警员记事册中只记录了当日行动上下班的时间及参考编号,他供称不会把同事身份、战术及相关行动部署记录在记事册上,因为记事册“有机会系我执行与呢个案件无关嘅职务时被其他人看到”,例如在训练活动、刑事情报科以外的任务等,上级可能会要求查阅其记事册,而即使对方是刑事情报科人员,“都未必适合查阅呢啲机密资料”。

辩方又问到,警员26并不会知道自己何时上庭作供,如果没有记录记事册,他怎知道自己能在5年、甚或10年后仍记得事件。警员26称数十年后仍否记得“到时先知”,但指“有一啲嘢经历过,系记得就记得”。

辩方另指,警员26的书面供词在去年3月才录取,是为了避免与其他警员不一致,所以才会在较后时间、与其他警员“夹口供”后才录取书面供词,而警员26出庭前,亦曾与警员周国豪“夹口供”。警员26不同意。

宏创方职员称5楼黑衣男曾解释出现烟雾因“烧㶶嘢”

控方覆问时,问到刑事情报科人员携带工具是否属机密。警员26同意,并确认不应记录在记事册上,而刑事情报科与其他调查队伍性质不同、“需要机密性”。

案发时任宏创方客户服务主任陈辅迪供称,2020年3月7日晚上约7时,他发现宏创方5楼闭路电视镜头画面“好蒙”、估计是烟,便到5楼视察及打开防烟门的窗,但他当时不清楚烟雾源自哪个单位,待烟雾散去后便返回地下大堂。控方续播放闭路电视片段,显示陈当晚曾与一名黑衣男子在大堂交谈。陈供称当时透过闭路电视看到该名男子从5楼下来,所以询问对方“见唔见到大烟”,该名男子回答“烧㶶咗嘢,整熄咗㗎啦”。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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