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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7

口岸爆炸案│证物警员接受辩方盘问解释单位内其中一行李箱没有检取 因无发现 “系我的专业知识 唔系常识”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53天审讯。辩方盘问证物警员时,指涉案单位内除了一个装有怀疑爆炸品的行李箱以外,另有一个行李箱,为何没有检取;另提到警员当时应想到疑人用行李箱运送爆炸品,而他可透过常识或调查经验决定检取什么物品。警员供称因为另一行李箱“无发现任何与案有关嘅证物”,又称“呢个系我嘅专业知识,唔系common sense(常识)”。

证物警员否认“插赃”

被告吴子乐的代表大律师师梁耀炜今盘问证物警员周国豪;周国豪早前供称于2020年3月8日凌晨0时20分至3时10分搜查宏创方503室,并检获一个内有怀疑爆炸品的行李箱,以及化学粉末、电子火柴、电路板、玻璃瓶和电子磅等物。

辩方播放闭路电视片段,显示约于2020年3月6日早上11时37分和晚上7时43分、以及3月7日早上7时半和10时24分,曾经有数人拉着行李箱进出502室。辩方其后指,周国豪于3月8日凌晨曾经把502室的物品“插赃”到503室内,而他在503室内检取的行李箱内其实本来只有防毒面具和滤罐等物品,而行李箱内的怀疑爆炸品是“插赃”而来。周国豪不同意。

警方行动时曾于宏创方503室进行搜查,证物警员否认辩方所指有“插赃”一事。资料图片
警方行动时曾于宏创方503室进行搜查,证物警员否认辩方所指有“插赃”一事。资料图片

 

女被告张琸淇。卢江球摄
女被告张琸淇。卢江球摄

 

被告周皓文。​卢江球摄
被告周皓文。​卢江球摄

 

女被告杨怡斯。卢江球摄
女被告杨怡斯。卢江球摄

 

辩方续指,周国豪进入503室前,已知道为了掩饰“插赃”或其他警员不当行为,有刑事情报科警员在3月7日晚11时许进入503室时故意遮蔽门外闭路电视镜头。周国豪不同意辩方质疑,另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道”。

证物警称凭专业知识决定检取那些证物

辩方又指,周国豪进入503室时,在涉案行李箱旁边有另一个空的行李箱,周国豪会否产生想法、肯定疑犯用行李箱运送或储存爆炸品。周国豪称没有,“我只系肯定503室内有呢啲物品存在”。

辩方指周国豪虽非调查成员,但他可以透过调查经验、甚或常识去决定检取什么物品。周国豪称“呢个系我嘅专业知识,唔系common sense(常识)”,惟同意自己曾想过疑犯用行李箱运送爆炸品。辩方遂质疑,为何周国豪没有检取该空的行李箱。周国豪称,“因为搜查之后,呢个行李箱并无发现任何与案有关嘅证物”。

辩方指,那个空的行李箱原置放于涉案行李箱旁边,而涉案行李箱内藏怀疑爆炸品,他并无理由不检取。周国豪不同意。

辩方质疑警方就行李箱一事“夹口供”

辩方续引述,周国豪在主问时提到同事沈鸿源当时叫人“搬个吉箧出去”,但在周国豪的记事册和书面供词均没有提及此事,周国豪在5年后却能庭上忆述这“平平无奇”的一句话,质疑沈早前在庭上作供后、与周国豪“夹口供”。周国豪不同意。

辩方问到,周国豪能否肯定吴子乐见证搜查时,可以看到周国豪检取每一项证物。周国豪称,“我可以咁理解,因为我系搜查嘅时候,都有望向第3被告(吴子乐),都见到佢有望住……但系我无望住佢嘅时候,佢系咪望实我,我系唔会知道嘅”。辩方亦问到,录取警诫口供和见证搜查是否同属重点程序,需要警方和被捕人士专注进行。周国豪称警方与被捕人士进行的每一个程序都非常重要,但是“佢(被捕人士)本人专唔专注,我控制唔到”。

辩方则指出,周国豪的书面供词详细提到警方曾带同缉毒犬和爆炸品搜索犬到现场搜查,并记录两犬名字;但却没有提到3月8日凌晨,沈与吴子乐录取警诫口供时,周国豪交替地着吴子乐见证搜查。周国豪同意没有记录,表示不同意这是重要资讯。

辩方续指,其实当时沈带了吴子乐到残厕,周国豪并没有带吴子乐见证搜查。周国豪不同意。

警员否认曾揶揄跪在残厕马桶前吴子乐“系咪好心寒呀?”

辩方提到,周国豪在警员记事册中记录搜出证物的位置时、指参见单位草图,并由吴子乐签名作车,但当时周国豪仍未绘制单位草图。周国豪同意。辩方续指,周国豪未绘图便要求吴子乐签名作实,是因为他知道吴子乐当时已遭“打吓氹”,故“趁新鲜”率先取得吴子乐签名,以免他改变主意。

周国豪不同意,称该签名由吴子乐亲自签上,“我哋警方系唔会做任何威逼利诱行为”。辩方质疑,周国豪如何保证其他警员没有作出这类行为。周国豪称“呢个系警队嘅宗旨”。

辩方提出,周国豪在吴子乐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单位搜查及拍摄,而周国豪间中会去5楼残厕查看须否协助沈,曾揶揄当时跪在残厕马桶前方的吴子乐“点嘛,系咪好心寒呀”、“你有冇份掟汽油弹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系黄丝嚟㗎,但佢哋唔会好似你咁囉”等。周国豪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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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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