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兩年污水橫流誰之過?房東因少做一件事不得不賠錢

【星島綜合報道】溫哥華一套出租屋發生嚴重的污水泄漏事故,房東未進行維修,租戶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搬離,泄漏造成巨大損失,由於房東沒有檢查報告能證明損害責任歸屬,被勒令向前房客賠償數千元。
法庭文件顯示,房東於2023年9月21日向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RTB)提出索賠,要求授權扣留租戶的擔保和寵物押金,以及支付未付租金並賠償租賃單位的損失。
而租戶則是申請退還押金並賠償損失。
據悉,雙方同意租期於2021年9月1日開始,每月租金為2,750元。
由於房東在房客搬入或搬離時沒有完成檢查報告,而這些都是卑詩省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RTA)所要求的,這意味著租戶有權獲得雙倍押金。
房東表示,房客造成的房屋損失為11,347.38元,並要求超過3,000元的遺留垃圾清理費,地毯清潔費逾400元,房屋刷漆費逾2,500元,庭院維修費逾2,400元,等等。
租戶方面則稱,發生污水泄漏後,房東未能進行維修。
租客表示,2023年8月13日,該單位發生「灰暗」的污水泄漏,導致黑色黴菌滋生,出租單位內整體「衛生狀況不佳」,之後變得「無法居住」。而房東未能對房子進行維修,他們別無選擇,只能於2023年8月19日搬走。
租客的孩子當時只有7歲。
該租戶付了8月份的租金,並要求他們騰出出租單位的幾天租金補償1,064.52元。他們已為9月份支付了半個月的房租,因此索賠1,375元,此外,還要求支付他們63.31元的租金利息。
與此同時,租戶只同意房東有權獲得267.38元的未付水電費,並駁斥了房東要求其對損壞負責的說法。
仲裁員在裁決中指出,房東提供了「稀少且難以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房客對出租房屋造成了損壞。此外,他們在租戶入住時並沒有對單位進行檢查,因此無法證明房屋在出租之前的狀況。
仲裁員接受了租戶有關污水泄漏導致出租房屋無法居住的證詞,並補充說,房客在房東未能維修的情況下,於6天後搬走的行為屬合理。
租戶最終可獲得雙倍押金(減去部分水電費)、8月份12天租金的補償、9月的半個月租金及押金利息(減去部分水電費)。
房東共被要求於2024年2月15日向房客支付7,735.45元。
圖:Getty Images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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