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 警员称拘捕被告李嘉滨后依值日官指示搜身 不同意辩方指进行“脱衣搜身”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24日)于高等法院踏入第23日审讯。辩方盘问侦缉警员时,问到警方当时有否对被告李嘉滨进行“strip search(脱衣搜身)”。警员否认,又称搜身是根据警署值日官决定,“我哋唔会有任何意见”。辩方又指警员的书面口供有段落与同队警长一模一样,质疑警员“照抄”。警员否认“照抄”,但承认内容有相同之处。周五续审。
代表被告李嘉滨的大律师朱宝田今续盘问侦缉警员温文镜,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被捕后被带回警署,并指警方当时对李进行“strip search(脱衣搜身)”,要李“剥光猪、除晒衫”。温不同意,称根据警署值日官当时指示,毋须脱去李的衣服搜查。不过,温同意在搜身期间,值日官不会在场,但称这是正常情况,而怎样搜查是值日官的决定,“我哋唔会有任何意见”。
辩方续向温指出,同日凌晨2时许,警方在录影会面室内进行拆封新光盘等准备工作,期间警长陈国威警告李嘉滨“唔好转头话要律师陪同”或报称不适,“玩嘢嘅,蚀底系你”。温不同意。


李关注女友是否可获保释
辩方又称,进行首次录影会面后,警长向李嘉滨称“你唔好学何卓为、张家俊咁麻烦,要我哋出手”,李回应“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讲下我女友情况”,警长查看手机后称“你条女而家系北角警署,无穿无烂”,李便说“你想我哋配合你,无问题,但起码我条女要担保到”,警长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虽然告唔告系律政司嘅事,但调查方向系我哋话事。”温不同意。
辩方指出,温与警长陈国威的书面供词中有一个段落一模一样,并向陪审团展示相关段落,“同日23:11时(时间),我与侦缉警长张伟华、侦缉警员11583和侦缉警员11632押解被捕人到达中区警署,并带到录影接见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时(时间),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辩方质疑供词有段落“照抄”
温解释,因为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调查时,他会记录时间并告知陈警长,“所以你见到会系相同”。温又称,他记录时会采用第三人称,即会把自己写作“侦缉警员11632”,相信自己准备书面供词时“写错左”,忘记把“侦缉警员11632”改成“我”;至于段落中为何遗漏写上警长陈国威,温称可能当时“无留意”。
辩方续质疑,两人供词相关段落一模一样,是因为温“完全照抄”。温称“我见到系相同”,但不同意是“照抄”。
辩方又引用警长书面供词提到“侦缉警员11632在旺角警署录影接见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样本”;温的书面供词则指“侦缉警员11632在旺角警署录影接见室(MK001)向被捕人讲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样本”。
温重申,自己忘记改写第三人称,“我记得嘅,我就会转,呢度系忘记左转”,又称两人写法其实不同。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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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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