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萬聖節的奇裝異服 受到法律完全保障嗎?

【吉米言法】上周末,在新斯高沙省布雷頓角 (Cape Breton) 的消防員俱樂部萬聖節派對上,有 4 個人打扮成 3K 黨成員(上圖),引發了很多爭議,儘管這些人不是消防隊員,但副消防隊長仍出面道歉,請求社區原諒。

令人難免好奇:在公共場合奇異打扮受到法律的保護嗎,或又有哪些限制呢?

加拿大的《權利以及自由憲章》第二條規定,「人人享有以下基本自由:思想、信仰、意見和言論自由,包括新聞和其他傳播媒體的自由」。美國的言論自由更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那萬聖節的奇異服飾算不算言論自由表達的範疇?

英國哈里王子在2005年其21歲生日的化妝派對上袖戴納粹萬字符標誌,雖然納粹萬字符並未在英國受禁,但一時輿論譁然。哈里王子出面道歉,表示這是他人生最大的污點。可見,即便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公共場合的衣著仍舊得到公眾的監督和批評。

然而不是邁出了自己的家門,就都算作是公共場合。在一些宗教場合或宗教學校內,對自身宗教的保護允許對言論的發表給予限制。出於信仰的保護,在這些場所,其政策中明確將其他價值觀置於言論自由之上,那麼這些地方也可以更嚴格地規範穿著萬聖節服裝等表達活動。

根據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1984年針對紐賓士域省廣播公司的判例,加拿大憲章的確「保障不受限制地表達,交流思想,無論是口頭的、印刷的,或是透過其他方式交流的自由。然而,這不是一種在別人的財產上去伸張的自由表達」。因此我們要明白,不是自私才是「私」。只有實現對他人自由的尊重,才能最終實現對自己言論自由的實質保護。

然而在真正公共的場合下,比方公立學校,萬聖節服裝是一種受保護的言論形式,即便你的服裝冒犯了別人,你也不應為您選擇的服裝而受到調查或懲罰。

美國1993年第四巡迴法院上訴法院在西格瑪奇(ΣΧ) 兄弟會訴喬治梅森大學一案中裁定,「大學不能因為表演者黑臉的 『醜女』比賽而懲罰
兄弟會。法院裁定,大學不能僅根據言論的冒犯性來懲罰言論,即使是『粗俗的幽默』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第四巡迴法院在其判決中表示,「大學當然非常有興趣維持一個沒有歧視和種族主義的教育環境,並提供性別中立的教育。然而,似乎同樣明顯的是,除了根據學生表達的觀點對其進行懲罰之外,還有許多其他選擇。我們完全同意,大學官員有責任,甚至有義務實現他們設定的目標。另一方面,公立大學有許多憲法允許的手段來保護女性和少數族裔學生。大學的措施不能包括對言論的選擇性限制。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因其訊息或其想法而限制言論。大學應該以某種方式實現其目標,而不是根據其觀點壓制言論」。

歸根結底,一個社會要自由,首先要有保護基本人權和自由的憲法,還有依法合規的行政執法,再有公平公開公正的司法。只有在法治下的自由社會,你和你扮演的角色才能得到充分安全的保護。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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