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路街霸?|两座位电动轮椅柴湾奔驰 网民表羡慕:老咗买嚟同朋友一齐飙车
近日有四轮残疾电动代步车,在昂船洲大桥上飞驰,引起网民热烈讨论。有网民日前也在社交平台发帖,指在柴湾往东区医院方向,有双人四轮残疾电动代步车在行人路上行驶,网民形容“chill到双层轮椅”,直言“中六合彩第一件事系买呢个双层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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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载一条影片,影片显示一男一女两名长者乘搭四轮残疾电动代步车,在柴湾往东区医院方向上飞驰。该名网民表示,“chill到双层轮椅,我中六合彩第一件事系买呢个双层轮椅,然后老咗同我啲friend一齐双层轮椅飙车。”






有网民大骂残疾电动代步车不受监管,“驶鬼考车牌!‘风火轮、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又话要拉要罚!呢啲老屎忽大摇大摆系行人路游车河就老冯!”、“大陆电动车唔合法,我电动轮椅合法啦挂”;亦有网民留言笑指轮椅马力十分强劲,“载2个人仲可以上斜,犀利”、“电车扭力大上斜快过自行车多多声”;有网民认出影片位置,“柴湾往东区医院方向,好赶时间啊”、“柴湾道(我谂系)上斜,个摩打都几好力下。”更有网民贴出,在香港仔遇到的电动轮椅,惟根据图片显示,轮椅后方的另一座位为街边随手可买的小板凳,相信轮椅经过改装。
电动轮椅不受《道路交通条例》规管
根据运输署在2020年6月发表的讨论文件《检讨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称电动轮椅属于“电动个人移动辅助工具”, 也是“轮椅的电动版本, 是残疾人士及长者重要的出行工具。我们认为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电动个人移动辅助工具。若把该等工具的速度限制于某个水平,预计对行人的影响轻微。”
亦即电动医疗助行器(包括电动轮椅及残疾人士电动代步车)不被视为汽车。有需要使用医疗助行器的人士,可向复康医疗专业人员取得专业意见及资讯 (例如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社区康复中心)” 电动轮椅在用家如有医疗証明时,是一种个人医疗代步工具,并不属于机动车辆类别,故使用者毋须向运输署登记及领牌,但需遵守适用于行人的交通规则,不应在马路或自行车径上使用电动轮椅。
因此电动轮椅并非汽车,不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规管。不过,使用电动轮椅的人士仍需注意《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任何人“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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