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賀錦麗和特朗普廝殺激烈大選 美國共和制度好嗎?
【吉米言法】法律是一顆長青樹,法律除了有調和社會秩序的能力外,也需要在歷史的長河中繼承傳統,不斷完善精進,如同2024年9月16日美國總統發布的關於2024年《憲法及公民日》的第10812號公告所述:「國父們將決定我們國家未來的權力交給了『我們人民』。在憲法日和公民日以及憲法周期間,我們再次承諾維護我們的共和國,完善我們的聯邦,並確保我們的民主得以生存和繁榮」。
1787年9月17日,美國憲法在費城的制憲會議簽署生效。1952年2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決議,將每年 9 月 17 日指定為「憲法及公民日」。1956年8月2日,國會再次產生決議,進一步要求總統宣布每年從9月17日至23日的一周為「憲法周」。
即然是憲法日和憲法周,那麼司法如何在解釋憲法時能幫助調和不同代際間價值觀在演進過程中的不一致甚至是衝突呢?1819年的McCulloch v. Maryland判例是美國最高法院關於聯邦權力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判例之一。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國會被默示擁有源自憲法第一條第8節所列的權力,即美國國會有權「制定...所有必要且適當(Necessary and Proper)的法律」。
國會於1816年建立了美國第二國家銀行 (1816 - 1841)。當時很多州不希望新建的國家銀行與自己的銀行競爭,所以反對成立國家銀行並認為國會違憲地行使權力。其中馬裡蘭州向該銀行徵收每年一萬五千美元的稅,巴爾的摩分行的出納員詹姆斯·麥卡洛克 (James McCulloch) 拒絕繳納這筆稅款,並將該案提交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時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寫道:「儘管在憲法列舉的政府權力中,我們沒有找到’銀行’這個詞,但我們找到了國會在目標合理時,在憲法範圍內,一切手段恰當,手段符合目標,不被憲法禁止,且與憲法文字和精神一致情況下徵稅,借款,以及規範商業的巨大權力」。因此國會設立國家銀行是「必要且適當的」行為。
正如已退休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Stephen Breyer在其《解讀憲法:為何我採用了務實主義而非文本主義的方法》(Reading the Constitution: Why I Chose Pragmatism Not Textualism)一書中的分析,「當時的法庭沒有採用原旨主義或文本主義的方法,他們多數採用的工具都是目標導向,包括了1)歷史,2)為何憲法和協約不同,3)文本的性質,4)在目標指導下解釋文本,5)可操作性,6)文本本身,7)目標,8)純粹基於文件性質和所需靈活性所展開的務實討論」。
可見憲法以及其解釋,不僅要考慮當時的文字,但更要注重立法的目標,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司法所需的務實態度。如Breyer所說,「憲法是一部實用性的文件。它必須將一個人口從撰寫時的四百萬發展到今天三億多人口的國家團結在一起。我可以用實用性,可操作性,務實性,可行性來描述憲法的基本需要,以便憲法發揮良好作用,維護憲法所依據的民主價值、人本價值以及法律價值」。
看來驢象之爭,三權分立,最終不能以社會撕裂,衝擊國會,暗殺政治人物,甚至內戰為結果或代價。美國也要守江山,白宮的第10812號公告還寫道,「當本傑明·富蘭克林在離開制憲會議時,被問到開國先賢們給予美國的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富蘭克林回答說:如果你們能保持得住的話,那就是共和制」。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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