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郭文貴定罪 為何竟沒有唱一句戲?

【吉米言法】經陪審團三天十七小時的討論後,自我流亡紐約的中國富商郭文貴於週二7月16日被判十二項起訴中的九項詐騙投資者十億美元的罪名成立。在長達七星期的審理過程中,法庭可以用比肩接踵來形容,可是郭文貴卻自始至終未發一言。在過往數年詐財過程中,一個在網絡自媒體平台上幾乎天天信口雌黃的郭文貴為何選擇在最後的庭審中卻選擇了三緘其口呢?

「至於輿論,在未莊是無異議,自然都說阿Q壞,被槍斃便是他的壞的證據:不壞又何至於被槍斃呢?而城裡的輿論卻不佳,他們多半不滿足,以為槍斃並無殺頭這般好看;而且那是怎樣的一個可笑的死囚呵,遊了那麼久的街,竟沒有唱一句戲:他們白跟一趟了。」 (魯迅,《阿Q正傳》)

首先,筆者不能排除郭文貴本人不願意作證的可能性。在過去郭文貴的民事案件審理中,似乎並未在英語的陌生環境中表現一種舒適自如感;即便在面對中文的批評聲音時,他也沒選擇發生正面辯論,而是通過鼓動擁躉對批評者進行恫嚇騷擾。郭或許會將其自身的英語語言障礙看作一種公開對其「教主」人設的示弱,從而選擇不願意出庭作證。

其次,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郭文貴作為被告,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護,可以不作證為自己辯護。可是一旦郭自願出庭作證,他就放棄了第五修正案的權利,他將被陷於必須回答檢方以及他自己律師質證的窘境。

所謂質證(Cross-Examination)又稱交叉詢問,是指一方向對方及其證人提問,以及對方的律師向本方以及證人提問的過程,而“質證的目的是:從對方證人那裡獲取支持本方案件的證詞;以及使證人的證據看起來不可信”( supremecourtbc.ca )。當郭文貴出庭時,的確他的辯護律師能夠以最有利於他案件審理的方式來提問並解釋他的故事,然而當檢方在盤問中對被告進行挑刺找碴時,即使是最有準備的被告也可能會變得不知所措,陷入回答前後矛盾的混亂狀態。

最後,司法審理秉持被告無罪原則,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責任毫無疑問地證明被告有罪,即所謂的檢控方舉證責任。如果檢控方做不到充分舉證,被告可以不需要證明任何事,從而讓陪審團可以根據檢控方提供的證據正確地做出推斷。當然這不代表所有的被告都不用自我舉證,由於前一段中分析的質證風險,因此郭文貴案件中,被告的律師選擇讓第三方的證人出庭作證,更加的保險。

綜上所述,郭文貴有諸多複雜的理由從而不出庭作證,從陪審團在十二項重罪起訴中確認四分之三的罪行成立來看,郭不出庭作證還是起到了一定效果,要知道「紐約南區的整體定罪率也高得驚人—超過九成五的刑事案件都會認罪」(Pace Criminal Justice Blog)。儘管郭文貴沒有唱一句戲,庭審的觀眾倒是未必白跑一趟,這次郭文貴的「人血饅頭」對於不少追隨者的政治庇護申請可能還可以派點用處(請讀者細品)。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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