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陈梓华与黎智英Signal对话中 陈感谢黎为初选所做一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踏入第66日审讯,亦是第五名“从犯证人”、法律助理陈梓华第8日出庭作供。控方今早完成主问,在辩方盘问下,陈梓华确认自己同意向控方提供协助后,曾与警方进行81次会面,进行4次录影会面及录取4份书面供词,而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他没有再致电过黎智英。

从犯证人陈梓华作供。
从犯证人陈梓华作供。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师新西兰御用大状Marc Corlett负责盘问陈梓华。何君健摄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师新西兰御用大状Marc Corlett负责盘问陈梓华。何君健摄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何君健摄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何君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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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午休。案件将在下午两点半再续。

11:42 小休后重新开庭

辩方问陈梓华,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陈梓华有否与黎智英达成任何口头协议,即陈梓华会进行一些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活动。陈梓华称没有。

11:11 小休15分钟

11:00 陈指黎从无直接指示陈进行违反国安法行为

辩方问到,陈梓华在2020年7月1日直至他被捕当日,陈有否向黎智英表明,陈会继续进行国际游说工作,即明知在《香港国安法》下不合法的行为,如推动外国向中港官员实施制裁。陈梓华回答:“无”。陈又指他从来没有与黎智英讨论《香港国安法》的效力。

辩方指出,黎智英从来没有叫陈梓华进行一些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陈梓华回复:“佢(黎智英)本人无同我直接讲过”,而且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从来没有叫他作出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他也没有向黎智英表明自己会继续作出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不法行为。

10:40 

辩方展示陈梓华在2020年7月23日向李宇轩传送的讯息,陈提到“我不确定《香港国安法》对你意味着什么。但这不代表我们在《香港国安法》下什么也不做”。陈供称,当时海外仍有很多SWHK的成员,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呼吁制裁,而当时他会“视乎有咩人喺身边”,才考虑是否蓄意继续作出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

陈称:“如果依然有人继续努力紧,例如李宇轩同黎智英,呢啲我认识嘅人都系香港努力紧,我谂我最尾都会做”。陈强调他当时认为需要继续推动制裁,“当时我谂,连黎智英咁嘅级数嘅人都可以无畏无惧,甚或乎以身作则,所以我觉得有啲嘢要去做,但做到边一步,系咪真系做,当时我仲思考紧”。

10:20 陈梓华否认国安法生效后曾致电黎智英

辩方指出,陈梓华在录影会面和书面供词中,没有提过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曾经致电黎智英,是因为事实上他当时已经没有再联络过黎智英。陈梓华否认。

辩方续问到,陈梓华最后一次面对面接触黎智英,是否在2020年6月16日,即陈梓华到壹传媒大楼见黎智英那次。陈梓华同意。辩方亦指出,自当日起,陈梓华与黎智英再没有任何WhatsApp通讯,陈梓华亦同意。

辩方其后向陈梓华展示他和黎智英的Signal记录,显示陈梓华在2020年7月12日发讯息给黎智英,称“thanks for everything on the primary election. It's remarkable on our HK history(感谢为初选做的所有事,这在我们香港历史上是非比寻常)”。

陈梓华signal中感谢黎智英为初选所做的一切

翌日下午,黎智英回复“It’s a miracle(这是一个奇蹟)”,陈梓华称“No doubt(毫无疑问)”、“Is your case going well today(你的案件今天顺便吗?)”,黎智英回复“It's a small one. I'll be quick,just pay bail can go(那是一宗小案件,很快处理,交了保释金便可以走)”

辩方向陈梓华指出,2020年7月13日是两人之间最后的Signal讯息。陈梓华同意,但不记得他和黎智英之间会否有其他Signal对话。陈梓华亦记不起自己有否透过Telegram等其他方式与黎智英联络。

辩方指,2021年2月15日,陈梓华被落案起诉“勾结外国”罪,而控罪指称的案发时段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陈梓华同意。

辩方续指,就《香港国安法》生效前、陈梓华所做的事,他从没有被起诉过。陈梓华否认,称自己在2020年10月时被拘捕过。法官李运腾提醒陈梓华,他在10月被捕及起诉的罪名是“协助罪犯”,陈梓华称当时“都有话我涉嫌分裂国家”;陈梓华最后同意,自己被控“勾结”罪是关于他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行为。

辩方另问到,陈梓华有否阅读过《香港国安法》条文,陈梓华称在法例生效数天后,他有阅读过《香港国安法》内容,而他亦明白自己过去所做的事可能不再合法。辩方一度问到,串谋请求外国实施制裁是否其中之一。法官李运腾遂指,这是否代表辩方同意“请求外国实施制裁”属违法。辩方其后撤回问题。

10:00 开庭

陈梓华身穿灰色西装、白色裇衫,蓄黑色短发及戴上金属幼框眼镜,在3名惩教人员陪同下,从法庭特别通道走到证人席就坐。

陈梓华确认自己在2019年12月于英国见过“揽炒巴”刘祖廸,控方今向陈梓华展示一张相片,陈梓华认出相中人是刘祖廸。控方完成主问。

辩方今由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盘问陈梓华,提到陈梓华早前被问到在国安法生效后,有否与黎智英联络过,当时陈梓华称“暂时唔记得”。辩方问陈梓华为何会这样回答,他是否在散庭后查看自己的书面供词。陈梓华否认。

陈梓华2021年同意担任控方证人 与警81次会面并录影4份供词

辩方指,陈梓华在2021年3月31日同意向控方提供协助及作为证人。陈梓华一度沉默。法官李运腾指,陈梓华必然同意协助才会成为证人,问他是否记得大概日期。陈梓华遂称约于2021年3月或4月。

辩方续指出,陈梓华与警方总共会面了81次,进行了4次录影会面及录取4份书面供词。陈梓华同意。辩方指陈梓华与警方会面的时数达103个小时,陈梓华则指“我唔确定个时间长短”,但他同意在自己的录影会面及书面供词中,均没有提过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他有再致电黎智英。

案件编号:HCCC5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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