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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0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05

女学员健身私密照突遭放上网 教练否认传播

近日,河南一名女子在健身室私密照未几同意下,被教练放上网,事件引发网络热议。

据传媒报道,2022年7月,河南漯河的吴女士(化名)购买当地健身机构一名女性教练的私教课,该名于姓教练称要拍摄照片用来对比健身效果,随后该教练在女更衣室拍下吴女士仅穿着内衣裤的照片,并许诺不会发给任何人。

吴女士与涉事教练的聊天记录。
吴女士与涉事教练的聊天记录。

 

今年3月,吴女士意外发现有关照片于同年11月被发布在该健身机构在某平台的评论区,随即要求删除。吴女士将截图发给涉事教练,对方承认照片为她所提供,但坚持照片没有露脸,反要求吴女士删掉在评论下的质疑。吴女士觉得教练严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

昨日(30日),内地红星新闻联络涉事教练,她否认照片是她提供、传播的,仅承认照片是她拍摄:“照片是谁发的我不知道,不是我传出去的。图片没有露脸,我连照片上是谁都不知道,怎么证明图片上的人就是她(吴女士)?”

与此同事,有关健身房在相关平台的评论,吴女士照片的评论已被删除。

未露脸的隐私照片未经允许被发布至公开平台,是否侵犯吴女士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像”,虽然自然人整体外貌形像均可作为肖像内容,但如果该照片没有披露面部等容易被他人识别的特征,很难确定于教练侵犯吴女士的肖像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吴女士个人健身照片属于其私人信息,其有权利决定对外公开或不公开。如健身房未经同意,擅自将隐私照片对外公示,涉嫌侵犯隐私权。

赵良善认为,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认定为肖像。如未露脸,但可以通过其他特征辨别为某个特定个人,此时将涉嫌侵权。反之,则不落入肖像权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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