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遗产管理方案 法庭下令遗产受托人派2代表出任华懋公司董事
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逝世十六载,但其逾1400亿港元遗产管理方案至今未有定案,律政司一方早前建议设立“龚如心王德辉慈善信托”,由“遗产受托人”管理及“遗产监管机构”监管。律政司司长及遗产管理人今(5日)于高等法院续讨论有关方案。遗产管理人建议遗产受托人理事出任华懋集团相关公司董事,及时接收华懋资讯,实践维护及扩大“华懋集团”的功能。上诉庭接纳遗产管理人建议,指示受托人须派两代表出任华懋相关公司董事。
法庭早前裁定由作为公众利益及慈善事业守护者的律政司司长、及遗产管理人合力制定遗产管理方案。律政司一方早前建议“龚如心王德辉慈善信托”,遗产受托人处理日常营运,遗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遗产受托人。
遗产管理人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余指出遗产受托人理事中,应有两人出任华懋集团董事相关公司董事,以接收华懋集团及慈善信托两边的最新情况。对于律政司一方指难以寻获适合人选,余认为不应因为困难而否定方案,而且律政司一方的忧虑亦没有证据基础。
余续指出,现时草拟的遗产管理方案中,分成了遗产受托人及遗产监管机构的两层架构,但两者与华懋集团没有任何联系,若然华懋有错误投资或商业决定等,遗产受托人及遗产监管机构都不一定能够及时接收到资讯,因而未能维护华懋集团,故遗产受托人应有理事出任华懋相关公司董事;根据龚如心遗嘱,慈善基金须维护及扩大“华懋集团”。
律政司代表资深大律师何沛谦陈词时,指相关方案条款偏向于原则性,认为不须太过硬性,遗产受托人理事可派代表出任董事。惟余指如果双方之间由中间人联系,资讯接收上会存在延误。
龚如心于2007年4月去世,遗嘱订明遗产拨归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作慈善用途及创立“中国诺贝尔奖”。惟法庭早前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未能满足“财政稳健”的条件,不合资格出任遗产受托人。
上诉庭法官鲍晏明今午就双方分歧作出裁断,指示在“龚如心王德辉慈善信托”成立之际,遗产受托人须派两名代表出任华懋相关公司董事,其后视乎情况可以改变,而两名代表毋须为受托人理事本人,即可以委任他人;相关裁断判词则押后颁布。
案件编号:HCMP 853/201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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