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辩方指颠覆罪非法手段须含武力 官举例非武力手段或可达颠覆意图
民主派47人2020年参与“35+”初选,涉嫌计划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自今年2月受审,今于西九龙法院续作结案陈词。辩方指出应该应用同类原则诠释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当中“其他非法手段”必须含物理强迫元素。《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质疑《香港国安法》由中央制订,同类原则乃普通法诠释原则会否不适用。
大律师关文渭代表李予信结案陈词,引述涉案条文“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指出“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中,前两者点明此类手段共通点为物理强迫,故亦应该应用同类原则,以此诠释“其他非法手段”。关文渭认为单单武力手段未必违法,若要定罪必须要结合颠覆意图来一并考虑。《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反问若行为有意颠覆但不属武力手段则应脱罪?关文渭同意,惟亦承认刑事恐吓及刑事损坏则属其他非法手段。







法官陈庆伟举例问如以电脑病毒攻击政府电脑系统,使之无法运作,或释放化学物质、新冠肺炎病毒等生化攻击,也不属非法手段,没有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文渭同意,反指此等应已干犯恐怖活动罪。陈官再质疑同类原则乃普通法诠释原则,然而《香港国安法》由中央制订,同类原则会否不适用。李官补充指根据终审法院判决,国家安全范畴事务须援引内地法律一同考虑,以确保国家安全。
关文渭引述控方指,控方指出分裂国家罪条文“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写法有别,其目的在剔除以和平手段作辩护,并以此类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写法没有剔除和平手段,关文渭不同意并认为控方说法转移视线。
法官陈仲衡又质疑武力手段本已必然非法,关文渭反驳若然如此,只须订明“任何非法手段”便可,何必多此一举列明“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认为条文用字皆有其用意。关文渭指出颠覆国家政权传统会理解为推翻政府,惟罪行中囊括“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开依法履行职能”,超出传统理解,故因此或于其他非法手段一环设限。
关文渭另解释无差别否决财案并不违法,认为以刑事罪行解释“非法手段”元素已经足够宽松,若包含民事过失例如违反照顾责任、诽谤等,则会过于广阔。关文渭退一步指控方指控被告不考虑财案内容,无差别否决即属非法,然而关文渭指出庭上证据一面倒显示被告为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而否决财案,议员可审阅财案后发现没有五大诉求相关内容才否决,不属无差别。
法官陈仲衡质疑五大诉求可能只是借口,关文渭反驳指证据非常强烈,若法庭分析证据认为五大诉求只是烟幕的话,将属不当结论。关文渭最后指即使出于五大诉求而否决财案属《香港国安法》漏洞,法庭没有责任亦不应滥用司法权力来填补漏洞,反而应由立法机关完善法例。
关文渭陈词指,李予信只曾在facebook转发2020年3月25日公民党记者会撮要帖文,没有分享公民党联署〈墨落无悔〉声明,而且前者早于3月,远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前。关文渭续指退一步而言,《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李予信重新印制单张,收集旧单张,加上论坛上也从未提及否决财案,或显示其已退出串谋。关文渭又提到公民党宣传片摄于《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李予信虽然有份拍摄,但只知用作宣传初选,党公开言行亦不应算到李予信头上。关文渭最后指李予信最终初选败选后没有参选超区,反而参选港岛区,不符案中协议。
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现正还押。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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