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踩自行车遭撞卷车底亡 涉事旅游巴司机罪脱
25岁环保署外判司机在前年10月底于北大屿山驾驶旅游巴期间,疑“爬头”时收掣不及、撞上一辆自行车,导致60岁踩自行车男子卷入车底,送院后不治;据悉,该踩自行车男子为一名律师。25岁男司机否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今(26日)于区院开审。法官练锦鸿认为被告驾驶时当然可以更小心,与前方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但案情揭示旅游巴“爬头”时有减速和亮起指示灯,而自行车突然转右,被告不可能事先预计到所有不合理的驾驶方法,故裁定被告危驾罪表证不成立、不小心驾驶罪脱。
被告秦家熙,被控于2021年10月31日在北大屿山翔东路危险驾驶一架旅游巴,引致男子傅雨康死亡。
控辩双方承认事实透露,被告当日驾驶旅游巴前往欣澳厨余发电厂“O‧PARK 1”,路段车速限制每小时50公里,而死者则在翔东路上踩自行车及靠左行驶,期间死者自行车左摇右摆,及后突然向右转,被告旅游巴撞上死者,被告立即停车。

陈姓导赏员书面供词指出,当日早上9时许,他坐在涉案旅游巴第一排,而被告车速约每小时40至50公里,其后路上有数辆自行车靠左行驶,而死者自行车在最前方,双方相距约100米,被告其后减速,亮起指示灯及向右切线“爬头”,但死者自行车向右移,旅游巴已经驶入右线,自行车却持续向右驶,最终被告刹车及响号,而自行车则撞上车头挡风玻璃;陈听到死者叫到“我好痛呀,求下你移开架车”,死者后来失去知觉。
控方举证完毕后,练官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表证不成立,而就证据显示被告涉嫌不小心驾驶,练官指被告看见自行车后没有减速,他亦理应与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其驾驶方法有可能导致意外,但被告其实没有违反交通规例,而控方亦非指控其驾驶方法有问题,死者因事件而伤势过重及右股动脉切断,送院后不治,本案造成伤亡及是悲剧,但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被告不可能事先预计到所有不合理的驾驶方法,故亦裁定被告不小心驾驶罪脱。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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