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禁“伤害民族感情服饰”征询公众意见 网民疑惑:如何定义?
内地官方近期公布法规草案,明确要求一般人不得在公共场所穿着“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已在8月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增列了数种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在未获许可情况下飞行等。
其中草案第34条针对与英雄烈士和中华民族精神有关的破坏行为订出罚则,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等内容。
对应罚则方面,当局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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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说明何谓“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去年8月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名中国女子穿和服拍照,结果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带走,质疑其穿和服的打扮是“煽动民族仇恨”。事件在网上曝光后,曾引起许多争议。
另外,也有日本军服的人被检举、检讨,南京曾因举办动画的夏日祭典活动被攻击,最后只能取消活动。
网民提出疑惑:“在法律实践中该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呢?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个管理治安的警察叔叔能说了算吗?”有人问“穿西装打领带算不算?马克思主义也是西方来的,算伤害民族感情吗”、“网络算是公共场所吗”。有心担心这将成为“口袋罪”,“总之具体情形要明确化,执行起来才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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