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奸女教唆给假口供案3人同判囚提上诉 律政司提刑期复核申请

40多岁父亲涉强奸年仅13岁亲生女儿,并指示家人阻止女儿出庭,要求女儿作假口供。父亲、祖母及叔父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等罪成,被判囚4年9个月至6年半,他们今到高等法院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诉,律政司亦提出刑期复核申请。上诉方投诉控方在原审时结案陈词过长,律政司则认为没有案例显示控方陈词过长会令被告审讯不公,而且案情及案件复杂性亦会影响陈词时间。

3名上诉人为46岁父亲L.C.L.、69岁祖母L.M.Y.、41岁叔父L.C.Y。三人被裁定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罪成,父亲另被裁定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罪成。父亲被判囚6.5年,提出定罪及刑罚上诉;祖母及叔父各被判囚6年9个月,提出定罪上诉。

上诉方认为原审时控方结案陈词时多次出错,对整案的陈述既偏颇又不中立,亦加入个人评论及想法,原审法官理应指示陪审团对控方的错误陈述置诸不理。上诉方建议控方阐述证人证供时,不应加入任何色彩,应没有讼辩元素,尽量刻板地整合及论述证供。

上诉方指出,在被告没有出庭自辩以及没有传召辩方证人的情况,控方理应向法庭申请可否作出结案陈词,辩方有权提出反对,由法庭考虑是否批准,惟此建议没有案例支持。上诉方又指,控方结案陈词及原审法官引导时,均没有提及对被告有利的证供,对被告不公。

上诉方表示控方应有节制地行使其结案陈词权利,控方结案陈词的合适范围应限于7个情况:(1)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法例释义的陈述,(2)当错误的陈述被作出并需要修改,(3)出现与开审陈词有别的证据并有需要作解释,(4)当提出的争论点引致混乱或不确定,但可作整理以便陪审团正确理解,(5)整理某些在辩方质询时指出的案情,(6)控方证人证供盘问下出现不符或遗漏,(7)当辩方依赖自利声明或向控方证人指出一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辩解。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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