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消防员涉藏万用刀判囚 上诉得直获撤定罪及刑罚

29岁时任消防员涉于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一把万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监3个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张慧玲法官经考虑后认为现时把控罪修改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罪”对被告不公,而且本案证据不足以作出万用刀是意图用作伤人的唯一合理推论,故裁定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诉讼费。书面理由将择日颁布。

由于终审法院早前裁定涉案“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针对“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非法入侵处所”的工具,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申请更改控罪更改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罪”,再下令发还重审,又建议法庭可修改控罪后维持定罪,驳回上诉。惟上诉方认为更改控罪及发还重审,并不合乎公众利益。

上诉方关文渭大律师指,上诉人在事发当时是驻守屯门消防局的消防员,亦已于2021年6月辞职。原审裁判官刘淑娴口头裁决时虽指,涉案万用刀可用在警民冲突时使用或破坏公物,但当日非法集结及堵路等事件旨在阻碍消防车前进,没有伤人事件,又在涉案地点的1.1公里外发生,距离约需步行8至10分钟,更何况反修例事件中以刀伤人的案件少之又少,认为上诉人基于消防员的职业,亦有充分理由管有万用刀,不认同原审裁判官裁定他管有万用刀是意图伤人。

张慧玲法官随即质问:“系咪件案本身都证据唔够呢?你话佢带把刀预备伤人,证据系边呀?同警察对抗就一定要伤人?凭咩话唯一合理推论系佢伤人而无其他推论?”张官又指出根据司法认知,示威者带装备很多时是雷射笔照射或投掷物品,大部分情况没有用刀伤人,涉案万用刀亦与非法入侵处所或束缚人身无关。

张官最终决定接纳上诉方陈词,同意修改控罪对上诉人不公平,而且假若控方在原审时指控上诉人持有万用刀是用来伤人,相信上诉方会有不同的抗辩方向,又或会出庭自辩或传召证人,但依据现时所控告的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张官认为证据不足,亦不认同原审裁判官所指唯一合理推论是上诉人管有万用刀是意图伤人,故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刑罚,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诉讼费,并把涉案万用刀归还给上诉人。书面理由将择日颁布。

上诉人萧志成被控于 2019年10月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46 至 148 号地下,管有一把万用刀,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原审裁判官刘淑娴裁决时指,萧当日穿着黑色衫裤,戴黑色鸭舌帽及泳镜,亦有劳工手套及眼罩等。刘官认为当日旺角多处有人堵路及纵火,萧持有万用刀可用在警民冲突及破坏公物,故裁定他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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