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伟追讨台制片人遗产$1,425万 二审获判胜诉
艺人曾志伟早年在台湾的演艺酬劳均委托知名电影制片人裴祥泉,双方2003年间合共约新台币5,700万元(约1,425万港元)。2015年,裴祥泉去世后,曾志伟一直未讨回酬劳,故在台向裴祥泉的继承人索讨酬劳。一审没有判准,但高院二审今日改判,全数判准。可上诉。
裴祥泉是资深电影制片,他与名导演朱延平合作后,制作许多脍炙人口的电影。裴祥泉2015年5月过世,留下1.3亿元(约3,400万港元)遗产,惟后来爆发争产。裴祥泉3名胞弟胞妹裴祥麟、裴祥风、裴祥云,原以为可继承哥哥全数遗产,但却发现裴祥泉以代笔遗嘱的方式,将遗产全数交给徒弟邱瓈宽,双方逐打官司,一审判决邱瓈宽败诉,目前上诉二审审理中。朱延平也就遗产范围内追讨欠债3,600万元(约934万港元),一审判裴祥泉继承人败诉。
曾志伟指,早年到台演出许多电影,会将在台湾的演艺报酬委托裴祥泉处理。
直到裴祥泉过世,有关演艺酬劳款项仍未归还予曾志伟。
资料指出,曾志伟与裴祥于2003年结算金额为新台币5,700万元(约1,425万港元)。
台湾高院今日改判裴祥泉的3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曾志伟5700万元。
台湾一审法院没有判准,曾志伟再上诉第二审。
曾志伟起诉指出,早年到台演出许多电影,将在台湾的演艺报酬委托裴祥泉处理,双方曾于2003年间结算,当时金额为港币 1,425万元(约新台币5,700万元)。惟直到裴祥泉过世,款项仍未归还。曾志伟要求法院判裴祥泉3名继承人支付5,700万元。
一审法院没有判准,曾志伟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今日改判。高院针对曾志伟提出的结书书据,委请调查局鉴定笔迹,认为结算书据为裴祥泉亲笔签名;此外,高院也传召结算当时在场的杨姓证人作证,认定双方间确实签有书据,具有委任关系。高院改判裴祥泉的3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曾志伟5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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