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暴动罪9人离港 律政司上诉未能传达

(星岛日报报道)已辞任的前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见图),早前在八三一及十一暴动案中,裁定十四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针对脱罪裁决,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昨于高等法院作指示聆讯。据悉,其中九名脱罪男女已离开香港,上诉通知书未能成功送达。上诉庭认为,似乎部分被告刻意回避接收上诉通知书,乃建议案件在不少于四个月后进行聆讯,以待律政司邀请“法庭之友”,协助处理案件呈述上诉申请及有关法律条文诠释。

前区院法官沈小民审理 

是次指示聆讯涉及九名脱罪男女,包括八三一暴动罪名不成立的余德颖、简家康、莫嘉睛、梁雁彬,以及在十一暴动案中串谋暴动罪脱的张浩辉、胡凯富、陈子斌、苏美莉、李盈莉。据了解,根据入境处出入境记录显示,九人已经离开香港,故法庭未能成功送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的通知文件。上诉庭建议邀请独立一方的“法庭之友”协助处理有关上诉,主要为案件呈述上诉申请及有关法律条文诠释两个议题提交意见。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八十四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诉”,律政司司长可在无罪裁决作出后七整天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高院法官可以签发手令予警务人员,指示将答辩人逮捕和带到法庭,并可将答辩人押交惩教所以待上诉的处置或可准予其保释。

八三一暴动案中,八名被告被控暴动罪,主审法官沈小民裁定社工陈虹秀表证不成立,审讯后再裁定其余七人罪脱。沈官裁决时提到被告逃跑不一定因为畏罪,也不应将穿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认为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保护自己亦无可厚非,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暴动罪。

指玻璃樽电油非攻击武器

十一暴动案则有六人被控串谋暴动等罪,沈官裁定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并指涉案单位内搜出的物品都有“合法用途”,不能视作攻击性武器,即使有玻璃樽、白电油和布条,但它们仅为汽油弹原材料,警方并没有在单位内搜获汽油弹制成品及半制成品。沈官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存在太多可能性,未能举证达至毫无合理疑点。案件编号:刑事上诉二七七及二七八——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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