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期 二代美国队长改囚5年

“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 “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

(星岛日报报道)“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五年九个月。他不服刑期过重提出上诉,上诉庭昨颁布判词指,本案虽属“情节严重”,煽动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但在同类案件中刑责应相对较轻,故认为原审法官以监禁六年为量刑基准是明显过重,改以五年三个月为量刑基准,考虑到被告抗辩手法节省法庭时间,酌情扣减三个月,最终改判马俊文监禁五年,为首宗刑期上诉得直的《国安法》案件。

上诉庭批评马呼吁针对年轻学生宣扬“港独”理念,做法极不负责任,马更怂恿人从校园入手,从而渗透社会,鼓动罢工、罢课及罢市,以酝酿下一场“时代革命”的来临,鼓吹把“港独”活动变成民间传统。马亦屡次在获得保释后立即接受记者访问,重复煽动别人分裂国家,视法纪如无物。上诉庭表示马煽动内容虽然不涉及周详计画,但并非毫无章法,有一定的步骤和层次,不能抹煞有人被煽动犯案的潜在风险。

不能抹煞有人被煽动风险

上诉庭阐述《国安法》及有关处罚条文的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国安法》虽没有界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案件何谓“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但香港适用本地判刑法律原则。本案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是预防性罪行,目的是要充分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根基及法律地位等重大公众利益,确保能够防微杜渐,及时并有效地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的罪行,考虑情节轻重时需以案件的整体实际情况而定。

上诉庭解说法庭在界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轻重时,需眼于被告行为及其引起的实质后果、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故需考虑犯案处境、犯案手法、煽动次数、时间及持续性、煽动规模、有否预谋、有否涉及武力、是否伙同他人犯案、被煽动的对象、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动而犯案、犯案者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力。

本案案发期间香港仍发生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上诉庭指马俊文多次公然贬损《国安法》是“假的”、“儿戏”和“装饰”,甚至“不值一提”,多番向公众强调宣扬“港独”并不违法,并指“全民勇武、武装起义,不是流于一句口号,更是我们的愿景”,做法混淆视听,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国家的风险。上诉庭认为马执意犯案,并非因无知或误以为是行使言论自由而犯案。

指严重挑战《国安法》权威

马俊文更选择于与反修例风波不幸离世港人有关的敏感日子,在港九新界各大型商场犯案,目的明显是想吸引更多公众参与或注意,试图利用他人的情绪,加强煽动的效果,增加活动演变成暴力破坏公共秩序的风险。马虽欠缺个人知名度,言行得不到主流传媒的关注,也没有人响应其呼吁参与有关活动,但上诉庭认为不论公众如何反应,马的罪责仍然相当严重,而且马多次公开接受传媒访问,利用互联网扩大接触范围,严重挑战《国安法》权威和香港宪制及法治根基。

案件编号:刑事上诉二七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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