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养老屋”被卖 指两子“一毫都无出”

原告为七十三岁的吴国梁。 原告为七十三岁的吴国梁。

(星岛日报报道)七旬老翁○九年以约四百万港元购入将军澳维景湾畔“养老屋”,但因与妻子年过六十不合资格获得三十年分期按揭,遂决定由两名儿子任名义上业主。惟两儿被指在母亲过身后,擅自卖楼套现逾千万元,老翁在一八年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取回物业业权。案件昨日开审,老翁作供称,以往所有物业单位均由他支付首期,两儿子“一毫子都无出”,反问该单位“点会属于佢哋?”

原告为现年约七十三岁的吴国梁,被告则依次为三十八岁长子吴宇轩及三十六岁吴宇光。入禀状指,原告在○九年以四百万元购入涉案维景湾畔三房单位,用作自住及日后养老,并全数支付首期。惟原告与妻子当时已六十一岁,均不合资格做三十年的分期按揭,决定借用两子名义作为业主。当时与两子口头协议,表明该单位非属他们。但至一八年,两子在未经原告同意下以一千一百一十五万元出售物业,并更换单位的门锁,令原告不能进入。

没有律师代表的原告供称,曾于九六年出售又一居某单位后取得八十万元现款,但亡妻吴玉屏把该笔收益用作炒股票及期指后却输光。他在逼不得已下才出售公司车辆套现十八万元补仓。他承认于九九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囚三十个月,但他否认沉迷赌博,自言出身草根家庭,直指幼子编造谎言,“我打工仔嚟,何来有钱赌波赌马。”

原告称,婚后与妻子财政上“无分彼此”,代表被告的大律师黄添伟质疑,如果原告真的拥有维景湾畔单位业权,其妻不会分居协议书及遗书中对该单位只字不提,甚至把另外一个将军澳建明邨居屋单位的业权分给两子而非原告。原告表示不同意,因他可以住到离世,并称与妻子“互相信任,唔觉得(协议书或遗书)系划清界。”

被指有破产令无权持物业

黄大律师指出,原告于○六年宣告破产,直至一○年才获解除破产令,原告在○九年购买维景湾畔单位时,仍有破产令在身,根本无权持有任何物业或资产。原告对此没有正面回应,仅称自己○八年尾开始揸的士维生,每天都会把微薄收入用纸记下,再交给妻子处理,不过该些纪录被幼子偷去无法呈堂。他不清楚妻子有否在扣除基本使费后,将多余金额上缴破产管理署。

黄大律师续指,原告一○年十月曾在涉案单位,打算向两子借钱但不果,因而意图用菜刀施袭,认罪后被判守行为十八个月。原告强调自己才是被殴一方,但妻子不想两儿留有案底,唯有认罪,反驳对方“全部谎言”。案件编号:高院民事诉讼一六一五——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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