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狠抨黎智英获保释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获高等法院批准以一千万港元保释回家,等候勾结外国势力和欺诈两案排期。《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港区国安法》条文明确规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否则不得准予保释,而黎智英“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文章反问,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由谁负责,更制图问香港法院:“你们是不是管辖确有困难?”又引用《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很多香港市民都呼吁,驻港国安公署有法律依据可介入案件。
《人民日报》以“批准黎智英保释,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发表评论文章,指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而《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意味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
文章形容,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反问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另外又问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对于反对派指对黎智英保释条件“过于苛刻”,文章批评这是别有用心,又指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又举许智峯及曾志健案为例,“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文章形容,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外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
除了保释问题,文章认为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并引用《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文章提出,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凡此种种,难道不足以启动相关规定?而很多香港市民都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有充足法律依据。
文章又说,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及《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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