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凤追周星驰7000万佣金案下周颁判词

周星驰遭前女友于文凤(下图)追讨七千万元投资佣金。 周星驰遭前女友于文凤(下图)追讨七千万元投资佣金。

  (星岛日报报道)周星驰遭前女友于文凤追讨七千万元投资佣金案,昨进入结案陈辞阶段,审讯中周星驰声称前女友于文凤协助他投资仅是“情侣之间的牺牲”不足为奇,他给于的佣金只是“爱的馈赠”,反而对方所谓的“协议”不能保障两人“平行对等”的商业关系,居然让中介人在项目放售前、甚至蚀钱的情况下仍获利润分成。至于于文凤坚称周是了解其口头承诺具法律效力,否则对方不会在分手后仍与她分享投资利润。法官高浩文坦言不排除事实可能是两种说法的混合版,将下周颁布裁决。

  代表周星驰的资深大律师文本立质疑有关协议内容不寻常,并违反一般商业安排,居然允许于文凤在项目未放售、甚至蚀钱时也可获分成。而且于文凤在庭上承认,曾透过电邮撰文“我等钱使”以索取部分分成。倘若协议为真确,她有十足理由去获得报酬,毋须用这种字眼。

  文大状续指,虽然情侣或夫妻之间也可以有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如向对方借钱、共同投资等,但这些协议是为了保障他们“平行对等”的商业关系。反观本案中,于文凤只是为周星驰提出建议,又不是出钱投资,故协议约束力成疑。另外,利润分成和佣金字眼上有稍微不同,倘若于文凤以佣金为理据追讨金钱,更显事件不合情理。佣金是当客户透过中介人介绍投资产品后,分配给中介人的报酬。而于文凤在庭上屡使用“recommend (推荐)”这字眼去形容她如何协助周星驰投资,并非“introduce(介绍)”,更何况周星驰结识于文凤前已在物业投资界有一定人脉。

  至于代表于文凤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陈辞指,两人的关系可以同时是情侣和商业伙伴,并非如对方所指,关系“非黑即白”只能是其中一种。虽然周星驰和于文凤对两人分手的时间有争议,但无论如何二〇〇九年开始两人关系已开始变差。难道两年后周星驰仍会出于爱慕送给于文凤馈赠?而事实上两人在一一年四月仍有物业股权交易。袁大状认为,唯一一个合理解释是两人当时的确曾有商业协议。于文凤并非律师,故她未有在法律文件上,谨慎使用和分辨“利润分成”、“佣金”等字眼是情有可原,她更在意的是计算该笔钱的分法。

  至于周星驰屡承认自己视天比高十二号豪宅为自己的“ Dream House”,这不等于他购入山顶地皮和安排投资者时不需要于文凤的协助。周星驰庭上也承认天比高项目是他投资以来最大的项目,而于文凤当时对周星驰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由她协助对方投资也十分合理。至于周星驰宣称自己一直打算将天比高十二号屋收归己用,袁大状则质疑他当时其实是抱持开放态度,有机会自用,亦有机会出售投资。

  案件编号:高院 民事诉讼 一五八四 二〇一二 一二四三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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