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禁蒙面法》违宪 泛民复核胜诉

蒙面者(图) 蒙面者(图)

24名香港泛民立法会议员及“长毛”梁国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推翻《紧急法》及《禁蒙面法》,并颁令《紧急法》及《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法官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合相称性验证标准,判泛民获胜。
法官林云浩及周家明周一在判词中指出,香港立法权只由立法会所拥有,而且《紧急法》定义范围过阔,又赋予绝对权力,引用《紧急法》条件具有主观性及不确定性,《紧急法》亦令立法会的法例规管权岌岌可危,故裁定《紧急法》违反《基本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三(一)条一共九条条例,即违反“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等条例。
有关申请方曾指《紧急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有牴触而被隐含废除,但两名法官分析条例后认为《紧急法》仍有法律规定,故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没有牴触,所以否《紧急法》已被隐含废除及《紧急法》违反法律须具确定性的原则的论点,但法官在对于《紧急法》内指有关“紧急情况”的条例是否合宪则不作裁断。而由于《紧急法》违反《基本法》,《禁蒙面规例》因此是超越了《紧急条例》所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并限制了《基本法》所赋予香港市民的权利。
法官亦就《禁蒙面法》的授权警察可要求蒙面者(图)于公众地方除去蒙面物品,以及禁止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部分规定,不符合法律上“相称性验证标准”,并对市民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法官指因双方对申请方所寻求的临时济助未有任何陈词,故订于11月20日进一步聆讯,好让双方就济助及讼费两样事宜作出陈词。
本报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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