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車堵路或涉公眾妨擾罪
八個組織及網上群組發動二十一日七時起進行不合作運動,包括三罷及「野餐」。執業大律師表示,不合作運動若牽涉堵塞公眾地方,較容易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千元或監禁三個月,主辦者則有機會被控普通法下的煽惑公眾妨擾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即使只用含糊字眼,亦可能會被視為鼓勵他人參與。
八個組織及網上群組二十日發表的聯合聲明,提出六項行動要求,用上「野餐」、「遍地開花」等暗語,指示包圍政總、堵塞交通工具及堵路等六項行動。執業大律師林國輝指,有關聲明雖然用上暗語,但仍然有鼓吹他人行動的意思,就算沒有明確指出行動是堵塞道路,只要有被捕人士的解讀是相關意思都會觸犯法例。他以其他刑事案件為例,「若毒犯說開檔,只要有人指出用詞意思是販毒,兩者便可能解讀成有關係。」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合作運動若包括阻礙公眾地方,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醫院等,參與者最容易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最高可判罰款二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他又指,警方亦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A條(俗稱︰阻街)控告涉事人士,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至於舉辦者,陸偉雄指可以用上述罪行控告,但以法律角度來說,舉辦者的違法責任較參與者大,故當局可以用普通法下的煽惑公眾妨擾罪控告,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
至於是否會牽涉非法集結,陸偉雄引述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的《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三人以上聚集,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他認為若大眾是靜坐唱聖詩則不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本報記者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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