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倡加入保護措施 江樂士撐修例
《逃犯條例》修訂引起社會爭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網誌撰文,指出巿民擔心行政長官難以拒絕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令有關安排變成中港兩地移交逃犯的常規做法;他建議加入更多限制或保護措施,例如只涵蓋最嚴重的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不設追溯期及實行「港人港審」,不移交港人到內地,改為在香港受審。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表態支持修例,認為內地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進步,不應過分憂慮,而有關安排有香港法庭把關,被逃交的人可獲代表律師,形容是「實在的保證和保護措施」。
陳弘毅三日在港大法律學者網誌撰文,文中引用美國、加拿大及英國的一次性移交安排。他指,美國的一次性移交安排只適用於極少情況,而儘管英國和加拿大的一次性移交安排在法律上適用範圍較廣,但實際上成功移交的個案非常罕有,亦只適用於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如果申請移交逃犯一方的司法制度獲對方信任的話,很大可能兩國已簽訂長期引渡協議。
陳弘毅指出,很多香港市民對修例的憂慮在於,因行政長官難以拒絕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擔心有關安排將不限於罕有及個別個案,而變成中港兩地移交逃犯的常規做法。他說,香港法庭難以判斷內地司法制度是否達至條例要求的人權標準,尤其是中國仍未批准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他質疑,如英國和加拿大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能否適用內地及香港。
陳弘毅說,若政府繼續推行修例,應考慮加入更多限制或保護措施,例如條例所涵蓋的罪行應由現時的三十七項嚴重罪行,改為只涵蓋最嚴重的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另外,他建議修例不設追溯期,即所有在修例生效前的觸犯罪行的人,不會被移交。
他又建議,當局可考慮由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方案,保證不移交港人至內地,改為在香港受審,又指田北辰提出先處理與台灣的引渡安排,再修例賦權法院決定是否將非港人移交,並審理港人的外地刑事罪行這建議值得支持。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無線新聞訪問時表示,香港回歸後,內地移交了約二百名逃犯到香港,香港卻不能移交逃犯到內地、澳門或台灣,形容情況是有礙執法、不能接受,認為有必要修訂《逃犯條例》。江樂士又指,內地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進步,不應過分憂慮,「中國現時有四十個引渡協定,與全球不同地方簽署實施,包括歐洲的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內地)在二○一二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如果疑犯不是自願認罪,法官是不會接納作證據。」
至於可否加入更多保障疑犯條文,他則表示不需要,因為特首決定啓動程序後,會由法庭把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表明在一些情況下,會要求特定司法管轄區同意,讓被引渡的人依法獲得代表律師,「這些都是實在的保證和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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