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倡加入保护措施 江乐士撑修例
《逃犯条例》修订引起社会争议,《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在网志撰文,指出巿民担心行政长官难以拒绝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令有关安排变成中港两地移交逃犯的常规做法;他建议加入更多限制或保护措施,例如只涵盖最严重的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不设追溯期及实行“港人港审”,不移交港人到内地,改为在香港受审。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则表态支持修例,认为内地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进步,不应过分忧虑,而有关安排有香港法庭把关,被逃交的人可获代表律师,形容是“实在的保证和保护措施”。
陈弘毅三日在港大法律学者网志撰文,文中引用美国、加拿大及英国的一次性移交安排。他指,美国的一次性移交安排只适用于极少情况,而尽管英国和加拿大的一次性移交安排在法律上适用范围较广,但实际上成功移交的个案非常罕有,亦只适用于非常严重的罪行,因为如果申请移交逃犯一方的司法制度获对方信任的话,很大可能两国已签订长期引渡协议。
陈弘毅指出,很多香港市民对修例的忧虑在于,因行政长官难以拒绝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担心有关安排将不限于罕有及个别个案,而变成中港两地移交逃犯的常规做法。他说,香港法庭难以判断内地司法制度是否达至条例要求的人权标准,尤其是中国仍未批准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他质疑,如英国和加拿大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能否适用内地及香港。
陈弘毅说,若政府继续推行修例,应考虑加入更多限制或保护措施,例如条例所涵盖的罪行应由现时的三十七项严重罪行,改为只涵盖最严重的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另外,他建议修例不设追溯期,即所有在修例生效前的触犯罪行的人,不会被移交。
他又建议,当局可考虑由实政圆桌立法会议员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审”方案,保证不移交港人至内地,改为在香港受审,又指田北辰提出先处理与台湾的引渡安排,再修例赋权法院决定是否将非港人移交,并审理港人的外地刑事罪行这建议值得支持。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无线新闻访问时表示,香港回归后,内地移交了约二百名逃犯到香港,香港却不能移交逃犯到内地、澳门或台湾,形容情况是有碍执法、不能接受,认为有必要修订《逃犯条例》。江乐士又指,内地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进步,不应过分忧虑,“中国现时有四十个引渡协定,与全球不同地方签署实施,包括欧洲的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内地)在二○一二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如果疑犯不是自愿认罪,法官是不会接纳作证据。”
至于可否加入更多保障疑犯条文,他则表示不需要,因为特首决定启动程序后,会由法庭把关,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亦表明在一些情况下,会要求特定司法管辖区同意,让被引渡的人依法获得代表律师,“这些都是实在的保证和保护措施”。
>>>星岛网WhatsApp爆料热线(416)6775679,爆料一经录用,薄酬致意。
>>>立即浏览【移民百答】栏目:新移民抵埗攻略,老华侨也未必知道的事,移民、工作、居住、食玩买、交通、报税、银行、福利、生育、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