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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3-06-1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3-06-14

律政司長丈夫潘樂陶 僭建罪成罰款二萬

潘樂陶屯門獨立屋,早前被揭發涉僭建泳池(箭嘴示)。資料圖片 潘樂陶屯門獨立屋,早前被揭發涉僭建泳池(箭嘴示)。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一月上任即捲入僭建風波。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徵詢外聘大律師意見後,決定不檢控鄭若驊,只起訴鄭的鄰居兼丈夫潘樂陶,在其位於屯門小欖的獨立屋僭建逾十四立方米的水池。潘樂陶二十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二萬元,須於兩周內付款。潘樂陶二十三日因病重留院未有出庭,其出任主席的安樂工程集團則透過公關回應指,法庭裁決存有灰色地帶,公司正徵詢法律意見。
現年七十八歲的潘樂陶被控於二○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九日間,身為屯門小欖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與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建造一個四點六五米長、二點五米闊、一點二四米高的水池建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根據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四十萬及入獄兩年。潘樂陶二十三日因病重留院未有出庭。
潘重病留院未有出庭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時透露,涉事水池其實是產自美國的健身泳池,需以人手注水和放水,且可移動至不同位置。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指,涉事水池雖無影響獨立屋建築結構,但水池設計本身在相當程度上屬永久建築,水池有相當體積,載滿水時亦有相當重量,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水池屬《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物。
蘇官接納辯方專家證供,同意涉事獨立屋樓板的承載能力非常高,即使加建涉事水池亦不會超越樓板負荷,不影響獨立屋結構安全。
唯本案重點在於水池是否《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物。根據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的案例,除了涉事建築會否影響屋宇結構或危害其安全,法庭仍需考慮涉事建築固定在地上的程度、是否永久建築、預期用途、要否水、電等設備支持、是否易於組裝和拆卸等。
控辯雙方均不爭議,涉事水池由鋼板和塑膠鋪層製成,是一個以電泵操作的逆流系統,要連接插頭使用。辯方認為,水池不設供水或排水系統,使用時無需固定在某處,可隨時移除和拆解,故移動水池十分方便。
唯蘇官強調,涉事建築的大小和是否有永久性的地基均屬重要考慮因素。呈堂照片顯示,涉事水池被移走時明顯露出泥土。水池一旦移走,便需花費相當時間和金錢重鋪地面,可料移除水池的機會相當低。
蘇官續指,圍繞水池四周的木板在外觀上與花園樓板一致,可見潘樂陶視水池為花園的重要組成部分,若非本案根本無意移動水池,在一定程度上可算是永久建築。另外,即使水池不會危害獨立屋結構,水池滿溢時水的重量高達十四公噸,水池亦佔花園總面積百分之十五,可見水池有相當體積和重量。
《建築物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建築物安全。根據現行法規,作為建築者的潘樂陶有必要就任何可能影響建築結構的工程,事先取得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和同意,以確保工程合乎安全標準。潘未有尋求署方批准和同意,傳票罪名成立。
鄭若驊透過私人公司持有涉案三號獨立屋鄰旁的四號屋。她去年被揭發僭建後親自致歉,辯稱入伙後工作太忙和公職太多,「無為意」屋內早有違規建築。
屋宇署其後確認,鄭若驊名下三個物業均有僭建物。直至去年十二月,梁卓然發聲明指,根據屋宇署建議和外聘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的獨立法律意見,同意無足夠證據將鄭若驊定罪,決定不對她提出起訴。
官抨控方專家證人 有既定立場
案件唯一爭議在於控辯雙方專家證人的供詞。控方專家證人、屋宇署時任總測量師潘玉龍認為,涉事水池有相當可能對任何樓板造成結構性損害。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直言,水池對獨立屋結構的影響評估超出潘的專業範疇,其意見亦過分籠統,對法庭無甚幫助。蘇官更批評潘有既定立場,有違其專家身分。話雖如此,蘇官仍以水池屬受規管建築物為由,判控方勝訴。
潘玉龍作供時表示,涉事水池是否建築物應視乎其本來用意,即使用家將水池當作魚缸使用,也不改變水池本身是建築物的事實。他參考屋宇署就玻璃強化聚酯(GRP)水箱結構圖則所製作的建築守則,認為由於水池體積巨大,可裝載十四公噸水,若將水池安裝於其他任何建築物或樓板上,都會對後者造成顯著影響。唯蘇官接納辯方說法指,上述建築守則明顯只適用於GRP水箱,與本案水池無關,潘的相關證供毫無說服力。
蘇官形容,潘玉龍指水池超出樓板負荷的說法有缺陷且武斷,亦超出其專業籌疇。另外,水池對樓板的影響有多顯著、水池如何令樓板負壓過高、水池如何影響獨立屋的排水系統等,潘的評論亦過分概括,既欠缺實地檢驗,又無事實根據支持。潘認為判斷建築物的關鍵是建築物的本來用意,但又認同水池實際上是個水箱,其推論使人混淆。

本報記者黃梓生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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