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男」無罪 輿論一片歡呼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江蘇昆山街頭殺人案,江蘇警方9月1日宣布,殺人的「騎車男」于海明屬正當防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案件撤銷。消息傳出後,網絡沸騰,一片叫好聲,官媒發布快評稱:眾望所歸!捍衛了法治,振奮了人心,民意與法治的雙重勝利。而于海明則發聲表示「感謝警方」。
昆山公安微警務9月1日發布通報稱,涉案人員包括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昆山市陸家鎮某社區,案發前在昆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而搶刀「反殺」的涉案人名叫于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昆山市青陽路某社區,案發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房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單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不負刑事責任
通報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第二段內容還原整個事件過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確了死者劉海龍係醉酒駕車。其次是劉海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房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係管制刀具)。通報中指出,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對於案件定性的理由,通報稱,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而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房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此外,對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通報稱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昆山市有過活動。
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通報指出,劉海龍曾在昆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一次行政拘留和三次9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通報提到,劉海龍所駕駛寶馬房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于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通報還指,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屬實。
網民稱要給警方送錦旗
江蘇省檢察院當晚則在互聯網透露,當時劉海龍醉酒駕駛,違規闖入非機動車道引發爭執。劉海龍先踢打于海明,之後取出一把超過半米長的雙開刃砍刀擊打于海明,于海明搶得砍刀後捅刺、砍擊劉海龍五刀,之後的追砍均沒有砍中。
檢察機關認為,劉海龍主動滋事,挑起事端,持兇器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據悉,于海明正在辦理相關手續。于海明發聲表示:我身體狀況挺好的,感謝警方。
于海明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大量網民發帖評論,為這一符合民意的認定叫好,對此案體現出的法治進步點讚,還有網友說要給昆山警方送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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