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男”无罪 舆论一片欢呼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昆山街头杀人案,江苏警方9月1日宣布,杀人的“骑车男”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案件撤销。消息传出后,网络沸腾,一片叫好声,官媒发布快评称:众望所归!捍卫了法治,振奋了人心,民意与法治的双重胜利。而于海明则发声表示“感谢警方”。
昆山公安微警务9月1日发布通报称,涉案人员包括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社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而抢刀“反杀”的涉案人名叫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社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负刑事责任
通报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段内容还原整个事件过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其次是刘海龙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通报中指出,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对于案件定性的理由,通报称,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而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此外,对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通报称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通报指出,刘海龙曾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一次行政拘留和三次9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通报提到,刘海龙所驾驶宝马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通报还指,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
网民称要给警方送锦旗
江苏省检察院当晚则在互联网透露,当时刘海龙醉酒驾驶,违规闯入非机动车道引发争执。刘海龙先踢打于海明,之后取出一把超过半米长的双开刃砍刀击打于海明,于海明抢得砍刀后捅刺、砍击刘海龙五刀,之后的追砍均没有砍中。
检察机关认为,刘海龙主动滋事,挑起事端,持凶器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于海明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于海明发声表示:我身体状况挺好的,感谢警方。
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大量网民发帖评论,为这一符合民意的认定叫好,对此案体现出的法治进步点赞,还有网友说要给昆山警方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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