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面馆杀人案” 凶手一审判死缓
案发近1年半,湖北武汉“面馆杀人案”宣判。武汉中级法院一审27日宣判,行凶者胡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鉴于胡某是精神障碍者,故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案发时间为2017年2月18日,在武昌火车站附近,时年22岁的胡某疑与姚永胜因应聘等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持菜刀以残忍手段将姚永胜砍死。其后,司法鉴定结果表明,胡某是精神障碍者。
现场视频显示,行凶后,胡某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蹲在面馆门口,前后长达十多分钟,身旁放著沾满血迹的菜刀,等待警员的到来。《新京报》报道,当日约12时40分左右,两名巡逻的警员接报后赶来,并带走行凶者胡某。
此时,姚永胜时年12岁的儿子正在家中写作业,听到外面的声音后,赶出门外,见到躺在地上的尸体,随后给姑姑姚芳打电话。
受害者妹妹姚芳回忆,案发前自己正在工作,下午1时多左右,收到消息后到达现场。“看到哥哥的身体用布盖著,但那个身形一看就是我哥哥。”她说,自己“当场晕倒”,很长时间才回过神来。
关于胡某行凶原因,有传言称,因一碗米粉的售价,双方出现言语争执。不过,从警方及受害者家属的辩护律师处获悉,调查结果表明,胡某杀人前,曾试图到姚永胜的面馆找工作,遭拒绝后行凶。
胡某父亲提到,2016年10月26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曾向胡某颁发残疾人证,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事发后,警方为胡某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IQ值为69,属于“轻度智慧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
根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胡某评分为25,属于“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属于“部分丧失”。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胡某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胡某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拘捕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
据此,鉴定结果显示,胡某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姚永胜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曾透露,在会见胡某时,对方曾有过思维逻辑混乱的情况,但时好时坏,是“间歇性的”。
据悉,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首次开庭审理。胡某的辩护律师于秋介绍,庭审从上午9时15分开始,持续超过4个小时。
庭审中,公诉方提出,胡某因前往面馆找工作遭到拒绝而不满,最终报复,“手段极其恶劣,建议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于秋为胡某作罪轻辩护,希望法院轻判。胡某提出,个人可出4000元赔偿。受害方则称,胡某家人案发后没有道歉,也没有赔偿,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因而提出超过10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案件于27日宣判,胡某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此外,法院判处胡某赔偿姚家丧葬费25000余元。
于秋律师表示,一审判决保障胡某作为精神病患者应有的权益,目前胡某家属未有上诉决定,“具体是否上诉,要再跟家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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