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狀告區諾軒 法庭駁回
本報記者潘琪慧香港報道
港島區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在過去支持「港獨」、「自決」,又公然焚燒《基本法》,遭港島區選民黃大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鄧如欣確認區諾軒獲提名參選有效的決定,以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他再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高院法官二十九日頒判詞,重申今次以司法覆核形式興訟屬錯誤的法律程序,加上沒有可爭辯理據,駁回黃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兼下令黃須支付訟費。申請人黃大海及協助他的王國興對裁決感到遺憾,正與律師商討是否可用選舉呈請再次挑戰區諾軒的資格。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重申,今次以司法覆核形式興訟屬錯誤,申請人黃大海指答辯人之一的區諾軒從沒有擁護《基本法》或表明效忠香港特區,欲挑戰另一答辯人選舉主任鄧如欣就區諾軒提名有效的決定,周官認為合適的程序應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一條以「選舉呈請」方式申索,而黃亦於陳詞時表示,不難找到另外九名選民一併申請「選舉呈請」。
另一方面,若黃認為區的行為令他並不合資格出任立法會議員,黃應循《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取消議員資格及禁止他續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
而不論「選舉呈請」或引用第七十三條,也是合適及開放予申請人申索。
周官指申請人並沒有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選舉主任刊憲宣布區諾軒當選立法會議員,也沒有禁他進入議會,周官認同兩位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狀陳詞,刊憲的唯一法律影響,就是可以開展「選舉呈請」申請,周官不認為以另外兩個方式入稟,便不可向法庭申請禁令,因此申請人循司法覆核途徑,認為可達至申請禁令的目的,並非一個好理由。
另外,黃認為選舉主任鄧如欣「無權」接納區的參選是有效,周官直言該決定是否有錯可再作爭議,但選舉主任在法律上的確可以接納區的參選有效,認為今次申請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加上黃沒有徹底考慮而提出司法覆核,駁回他的申請並須支付訟費。
黃大海及協助他的王國興發表聲明,對裁決表示尊重,但強烈不滿和遺憾。聲明又強烈譴責政府處理補選事宜的官員和有關委員會主席「避事」,縱容區諾軒參加補選;聲明同時批評「政府高層迄今仍沒有半點失職悔意及把關不力的自我檢討並對市民的擊鼓鳴寃有丁點回應」。他們表明正與律師商討是否可用選舉呈請再次挑戰區諾軒的資格。
區諾軒認為,判決已證明有關申請是程序錯誤,建制派不應再以司法制度,將瑣碎及無必要的事作出申訴,希望協助提出申訴的王國興回歸理性,不應再次鼓勵市民多次濫用司法程序,推翻選舉結果,竄擾他執行議員職務,批評做法是「輸打贏要」。他希望事件告一段落,又認為不同派別人士都應尊重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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