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納《基本法》 人大審議指落實逼切 張榮順:港辱國歌事件 挑戰一國兩制底綫
記者:梁穎妍
《國歌法》上月一日已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刑法修正案,在內地刑法中加入條文,侮辱國歌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常委會同時審議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草案的說明指出,近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的底綫,令落實草案更具逼切及重要性,要求香港及時完成本地立法,但草案並無提及設立追溯期。有份列席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指,內地的刑罰修訂對香港日後就《國歌法》訂立刑罰並無影響。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前日起一連六日在北京召開,議程包括審議將《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昨日向大會說明草案時表示,《國歌法》通過並頒布後,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序分別徵詢港澳兩地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港澳兩方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以在港澳實施,符合《基本法》規定。
內地可判囚三年
張榮順特別提及,澳門特區已於一九九九年制定並公布《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規定,確保澳門特區正確使用國歌、維護國家尊嚴,但香港特區尚未立法規定及保護國歌的使用。
張又指,香港近年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及社會價值底綫,為有效防止並處理該些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實施《國歌法》就更有逼切性和現實重要性,而《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香港特區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
至於內地有關侮辱國歌法的刑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表示,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二九九條有關侮辱國旗、國徽罪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據此,昨日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建議在刑法第二九九條增加侮辱國歌的刑責,包括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無提及設追溯期
王超英認為修正案的規定,與《國歌法》規定相對接,刑法亦與侮辱國旗和國徽罪的規定相協調,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有份列席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透露,草案並無提及設立追溯期,他又認為有關刑罰修訂則對香港落實《國歌法》時訂立罰則,沒太大影響。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日後將適時透過合適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區的憲制及法律制度的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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