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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3-03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3-03

兩青年涉參與荃灣非法集結案重審 一人罪脫一人罪成 2.4判刑

2名青年涉嫌參與2019年11月的荃灣非法集結,期間亦涉違反《禁蒙面法》,他們於2021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早前發還重審,今於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兩名被告中,事發時22歲男社工被裁定非法集結等2罪罪脫;20歲學生則被裁定2罪罪成。裁判官劉淑嫻押後判刑至2月4日,為定罪被告索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

兩名被告依次為案發時20歲學生葉澤深、22歲社工陳皆橋,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各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指2人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陳皆橋獲裁定兩罪罪脫。資料圖片
陳皆橋獲裁定兩罪罪脫。資料圖片

 

葉澤深辯稱當日附近飯聚後店外吸煙被捕

辯方案情指,葉澤深當日與朋友在荃新天地吃飯,之後在商場中庭內的商店門外吸煙,而涉案索帶是由於家中寬頻電線凌亂,父親著他購買。早前傳召當日與葉聚餐的友人和葉父作供,劉官今裁定二人的證供不可信。劉官指友人作供迴避,他們吸煙的地方接近人群,必然見到人群與警方對峙,以及聽到人群呼叫的口號。劉官又指,葉父若如此介意凌亂的電線,大可自行購買索帶,再交由葉處理,加上從葉身上搜出的索帶遠多於所需。

裁定早已戴口罩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劉官同意有可能葉當日受驚而逃,惟當葉跑往荃新天地時突然改變路線,當時只有一名警員朝葉的方向追趕。故唯一合理推論為葉害怕被拘捕而逃跑,因無辜途人只需逃避催淚彈而非警察。劉官裁定葉在警方投放催淚彈前或當刻,已經身在非法集結現場,他攜帶大量索帶是為了向其他參與者提供協助,屬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葉當時戴上黑色口罩遮掩部分面部。因此劉官裁定葉參與非法集結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並押後判刑至2月4日。

陳皆橋辯稱到現場為勸阻教友參與非法活動

陳皆橋的案情則指,當日因擔心教友參與集會行動,故逐一致電。其中一名16歲教友表示想參與荃灣的集會,陳遂與該教友在青衣城見面,並成功說服教友不參與集會。陳其後再致電另一教友「May」,他認為「May」有隱瞞,故相約於荃新天地中庭見面。劉官指,陳當時的上司、中華基督教會青衣全完堂牧師楊淑芳知道亦允許陳外出勸說教友不要參與非法活動,楊亦證實「May」等人存在,陳有匯報外出找「May」,支持陳的說法。

官信納陳說法並認同他因患哮喘而戴口罩

劉官續指,若陳在催淚彈投進中庭前由非法集結的地點跑至,他不會愚蠢地停下用水淋熄催淚彈,因此裁定陳早已停留在中庭。陳曾稱以為催淚彈為示威者投擲的煙餅,見到火光故上前嘗試熄滅,劉官認為如陳是示威者,他不會停留,亦不會不使用所帶的防毒面罩,進一步支持陳正等待「May」,以及他帶同早前從教友沒收的裝備是為了自我防護的說法。

劉官不認為陳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未有排除陳曾患哮喘,及有鼻敏感的情況,因此陳有合理理由戴上口罩。劉官終裁定陳兩罪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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