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陸建廷與12歲女童性交拍片 官斥:利用事主好奇心滿足自己性需要 判監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網上結識12歲中一女學生,約會時帶到住所交歡,期間拍攝過百照片影片。陸建廷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暫委法官勞潔儀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斥,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犯案,以滿足自己的性需要,被告更無視事主意願,在性行為過程中脫去安全套及拍片,明顯沒有保護及關心事主,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有共同興趣及生活環境,並非如被告所言屬戀愛關係,終判被告入獄3年7個月。
40歲被告陸建廷任職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官指被告對X沒有愛護僅利用其對性好奇犯案
勞官判刑時指,被告與事主X的對話主要環繞性話題,包括「有無睇過AV」、「鍾意睇邊類型AV」、「睇AV嘅時候會唔會自慰」、及「會大力地X你」等,勞官認為兩人並非正經的戀愛關係,X僅對性產生好奇心,她仍是處女,惟被告卻利用X對性的好奇犯案,以滿足自己的性需要。勞官直指,若被告真的愛護X,當X提及想飲酒時,被告必然會勸諭X不要飲酒,惟被告建議X飲濃烈的茅台。
勞官續斥,被告向X撒謊自己年僅28歲,亦沒有將對方介紹給家人及朋友,明顯二人不是長遠及穩定的關係。被告與X存在年齡差距,二人沒有共同的興趣及生活圈子,被告有一定教育程度,可謂是專業人士,相反X年僅12歲,未曾探索社會,亦沒有性經驗。勞官指,被告有計劃將X帶到住所性交,在案中是積極及主動的角色(Proactive Role)。
報告指X對事件感羞愧出現性創傷
勞官另稱,若被告真的關心X,便不會無視X的意願,在性交過程中脫去安全套,被告必然會保護X,而做足安全措施。再加上,被告的母親提及,被告有交往穩定的女朋友,在被告還押期間探望被告,惟被告在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時,卻指自己在2019年時已與對方分手。勞官認為,被告沒有説出真相,認為被告母親的説法較可信。
勞官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X表示想將記憶抹去,感覺羞愧,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監禁。報告中反映,X雖然沒有因本案患抑鬱及焦慮症,惟出現性創傷,X在學校的性教育課堂中,因回想起本案,而中途離開課室。儘管X不需要心理輔導,惟建議X的家人與X發展長遠的健康關係。
交友App認識首見面即奪初夜兼拍片
案情指,女童X事發時為12歲中一學生,被告則是39歲律師,惟被告向X透露自己年僅28、29歲。二人在去年1月下旬或2月初,透過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他們於3月4日上午9時許在南昌地鐵站首次見面,並前往馬灣的沙灘。被告在沙灘上親吻X的嘴唇,其後將X帶至其住所。二人先在單位內進食,當X喝水時,被告開始親吻X,X表示想休息一下,被告便將X帶至其臥室。
X躺在臥室的床上,被告要求X脫掉衣服,當X脫光衣服後,被告親吻X的嘴唇,並用手撫摸X的胸部及下體約數分鐘。被告其後將手指插入X的陰道,並要求與X發生性行為。X同意後,被告脫去內褲,並戴上安全套,將下體插入X的陰道,被告在過程中更用手機拍攝了20張X的裸體照片,X在是次事件前仍是處女。
性交期間脫去安全套惹女童生氣
在同月28日,被告再與X會面後一同前往被告的住所,X抵達單位後,出於好奇便喝下1至2罐啤酒,被告其後要求X再度與自己發生性行為。X同意並脫去衣服,更多喝了一些啤酒,因而開始感到頭暈。被告在床上親吻X的嘴唇,並將下體插入X的陰道。被告起初有使用安全套,惟在性交期間取下安全套。 X感生氣並指責被告,惟被告仍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繼續與X性交。另外,X亦有為被告口交,被告用手機拍攝下發生性行為的過程,共拍攝了184張照片及錄製了9段影片。當晚,被告將部分影片發送給X。
去年5月4日,X的父親Y檢查X的手機時,發現手機中有X與被告之間的Telegram聊天記錄,以及一些X裸體或半裸的自拍照。經Y詢問,X承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翌日,X的父親報警求助。警方調查X與被告的對話内容時,發現被告在首次犯案當日,曾問X是否有看過成人影片及自慰,X則回應「有」。被告犯案後,與X談論該性行為的過程,並表示愛及想念X,要求X拍攝胸部及自慰的照片及影像給他,X在3月17日應被告要求傳送一張胸部照片。被告在第二次犯案前, 建議X在醉酒後嘗試為其口交,X問被告是否會戴安全套,被告則回應「對安全套過敏」。
案件編號:DCCC3/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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