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規棄置失效HPV九價疫苗 高院裁定控方證據不足 仁醫匯集團上訴得直
仁醫匯集團有限公司4年前涉把失效HPV疫苗(九價疫苗)當普通垃圾棄置,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傳票控罪罪成,它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經分析後,認為仁醫匯集團沒有「產生」該批疫苗,故並非「從產生的場地」移去化學廢物,同時沒有證據證明仁醫匯集團在涉案地點「管有」該批疫苗,也無法證明疫苗棄置者必然是其僱員,故裁定仁醫匯集團有限公司兩罪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擱置判罰。
仁醫匯集團有限公司原被控在2021年9月8日至10月15日期間,於香港中環德輔道中54-58號中環李錦記9樓,未向環境保護署署長登記而產生化學廢物,即已失效的人類乳頭瘤病毒疫苗(簡稱HPV疫苗);作為廢物產生者未有僱用廢物收集者處理化學廢物;管有廢物而未有以環境保護署署長所指明的通知格式,通知環境保護署署長。
控方指,仁醫匯集團從供應商裕利醫藥訂購了500支加衛苗9價(Gardasil 9),但因儲藏疫苗溫度控制不善,導致疫苗不能使用,其後將疫苗當普通垃圾棄置,沒有僱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者處理,亦沒有根據法定要求通知環保署署長。裁判官裁定該批疫苗曾由仁醫匯集團管有,並由仁醫匯集團的員工棄置,裁定它沒有僱用廢物收集者提供服務及沒有向環保署署長發出相關通知兩罪罪成。
仁醫匯集團受審後被裁定「未有僱用持牌廢物收集者提供服務而將化學廢物從其產生所在的場地或處所移去」及「未有就定明的廢物通知處長」兩罪罪成。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以「重審」方式審理上訴,指出仁醫匯集團沒有「產生」該批疫苗,故並非「從產生的場地」移去化學廢物。
李官指,控方亦無實質證據證明仁醫匯集團向裕利醫藥訂購的一批疫苗便是涉案疫苗,無法證明仁醫匯集團在涉案地點「管有」該批疫苗或疫苗棄置者必然是仁醫匯集團的僱員,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兩罪罪成,最終判仁醫匯集團兩罪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擱置判罰。
案件編號:HCMA377/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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