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惡夢系列報道之七】港女租客陷撻訂漩渦 律師釐清四大法律爭議
【星島記者王婷報道】兩名港人女租客在多倫多士嘉堡愛靜閣租住一間柏文單位期間,遭遇業權變動爭議:單位買家撻訂、未能完成最終交吉(final closing),發展商遂通知要收回單位並指控兩名租客非法佔用,要求即時遷離。租客未有隨即搬出,及後更歷經斷水斷電,引發社會關注。
事件最終演變成法律訴訟:發展商入稟安省高等法院,向兩名租客索償15萬元;租客一方則堅稱案件應由安省租客與房東仲裁委員會(LTB)審理,並主張發展商應成為假定房東(assumed landlord)。
星島早前報道,租客陳小姐指 15 萬加元索償「等同逼她們離開加拿大」。其代表法律顧問 Raymond Lee 認為,發展商告上高院「並不合理」,因為當前仍有案件在 LTB 排期等待裁決,內容涉及她們與買家間的租約是否會令發展商成為房東。
早前8月兩名女租客遭斷水斷電時情景。(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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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關鍵時間線
2021年4月: 發展商和榮姓買家簽署買賣協議。
2025年4月: 榮姓買家將單位出租給兩名港女租客,租約期一年,從2025年4月26日到2026年4月25日為止。
2025年7月29日: 發展商送達終止成交及遷離通知。
2025年8月1日: 租客遭斷水斷電,租客求助市府、議員及入禀LTB。數日後,LTB頒令恢復水電供應。
2025年8月26日:LTB開庭聆訊,租客、房東及發展商均透過視像軟件遙距出庭。租客法律代表指,當庭提出口頭訴求,要求裁決發展商成為「假定房東」。
2025年8月至今: 租客稱未再與榮姓房東聯繫。LTB至今未有裁決。
2025年10月20日: 發展商入禀安省高等法庭,對兩名租客索償 $15 萬加元。
2025年12月25日: 租客計算預繳租金(五個月可抵租按金)可合法居住到此日期。
加拿大《星島新聞網》發現,事件涉及如下核心問題:
1 、「臨時入住(interim occupancy)期間」,業權究竟屬於發展商抑或買家?
2 、在沒有發展商批准下,買家於「臨時入住期間」出租單位是否合法?若買家撻訂,租務責任是否會轉移?
3 、案件應在 LTB 等候裁決?還是應入稟高等法院?
就此,星島採訪本地律師何志立,為事件提供法律角度分析。何志立律師為安省執業律師(Barrister & Solicitor),專業提供民事、地產及商業領域的法律服務。
兩名女租客租住的多倫多士嘉堡愛靜閣社區 (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爭議一: 未完成交吉前 業權始終屬於發展商
業界一般相信,新建公寓受 Condominium Act 法例規管。在「臨時入住期間」,買家「只可入住,不擁有業權」。真正業權要在最終交吉(final closing)、屋契正式交付後才屬於買家,而這段時間往往長達半年至九個月。
何志立律師補充指出,即使買家已獲臨時入住權,「單位實際上並非買家所擁有,真正業主始終是發展商」。何律師又指,雙方的買賣協議一早規定在這「臨時入住期間」,買家僅擁有佔用權,並不會自動變成租客。
他提到,發展商或會要求買家交付臨時入住費,若買家未能繳付臨時入住費,發展商有權要求其遷離。他指發展商在與買家簽訂「臨時入住交接文件」時,會明確指出:「買家並非發展商的租客。買家僅是基於買賣合同,在臨時入住期間擁有佔用權。」
何律師指出,如果買家未能向發展商支付臨時入住費,發展商即可要求買家遷離。
安省執業律師(Barrister & Solicitor)何志立 (被訪者提供)
爭議二:臨時入住如要出租 須經發展商批准
何律師指出,臨時入住期間,出租單位必須獲發展商批准。他提到有些發展商在簽訂買賣協議時會授權,同意買家於臨時入住期間可以合法出租。即便如此,發展商往往會提醒買家,「若你將單位出租予外人,你必須告知對方,租客可以住進來,是基於你承諾會支付臨時入住費。如果你不付這筆錢,你應該知道大家最終都需要遷離。」
業界人士指出買家有時會希望靜悄悄地租出單位,繞過發展商。但實質上,發展商都會發現,問題是發展商會不會嚴格執行。
今次案件當中,發展商於安省高等法院提告的訴訟文件指出,榮姓買家自2025年4月底將單位出租一年給兩名港女租客,惟發展商強調,自己從未授權相關租約。發展商認為,這一租賃安排的做法違反榮姓買家和發展商於2021年4月簽訂的「買賣協議」。該協議禁止買家在最終成交前出租物業。
發展商在訴訟文件內提出,根據「買賣協議」第10.5條,「買方在最終成交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租出或提供出租物業,除非事前獲原告(即發展商)書面批准。」
租客陳小姐收到安省高院訴訟文件列出為何被告人兩位陳小姐是「非法佔用」單位。(星島圖片)
發展商亦指出,由於榮姓買家未能完成成交,發展商已於2025年7月29日送達該單位之「終止成交及遷離通知」。當時得知兩名女租客已入住房屋,發展商亦曾告知二人,買家無業權、已撻訂,亦無權出租,故租客持續留住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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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女租客租住柏文單位大門貼滿市政府及發展商的限令通知信 (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爭議三:未獲發展商同意,買家將單位出租,誰是違規一方?
何律師強調,若買家在臨時入住期間自稱為業主,並將單位出租予兩名租客,固然表面上看似存在一份租賃合同,但由於真正的業主並非該名買家,而是發展商,因此,「違規的責任在於該買家」。
何律師亦強調,臨時入住期間,買家不能聲稱自己受《住宅租務法》保障,因為他並不是發展商之租客。而如果買家將單位出租予兩名租客,當發展商要求他們離開、他們卻拒絕離開時,何律師認為,「租客不離開本身即屬違規,因為將單位出租予租客的買家根本不是業主。」
何律師補充,「事實上,發展商並無錯,租客亦無錯,錯在買家中途擅自出租單位。」他提到,如租客就遷離一事希望申請賠償,他們唯一可以追究的人,是買家本人。
他又指,「由於買家已經違約,亦沒有能力償還發展商的欠款,即使租客成功取得(針對買家的)裁決,對方亦可能無力償還,因此本案便演變成現時局面。」
兩名陳姓女租客接受《星島新聞網》採訪時曾指,她們於2025年4月入住時,曾一筆過繳付五個月可抵租的按金,該筆錢在榮姓房東手中。而她們自2025年8月起未再聯繫榮姓房東,但經她們自己計算,該五個月的款項,可令她們合法居住到2025年12月26日為止。租客陳小姐向星島記者強調,「我們本身已經想搬走,差不多住完租金期後就想走,都不想繼續住下去。」
星島新聞網按LTB文件記錄的榮姓買家電郵地址,聯絡與兩位陳小姐簽訂租約的原房東,但電郵被拒收。租客及代表她們的法律顧問亦對星島提及,曾透過多種方式,但均聯絡不到買家。
爭議四:發展商是否應入禀高等法院,律師答:是
當前,租客一方正等待LTB裁決發展商是否會被判為假定房東(assumed landlord)。
安省業主和租客仲裁委員會曾於8月7日發出命令,要求擁有業權一方需立刻恢復水電供應。(星島圖片)
何律師則認為,發展商是業權所有者,惟並不會自動成為房東。由於LTB的職權範圍僅僅處理「真正的房東」和「真正的租客」之間的租務糾紛,若要釐清事件中的問題,他認為必須在安省高等法院處理。
何律師評論,事件不會因為買家消失而令發展商成為新的房東。「租約與發展商毫無關係,發展商亦不會介入該份租務合同。發展商從來不是租約的當事人之一,因此不會自動承擔該項義務。」
何律師強調,發展商唯一會做的,便是要求租客遷離,因為租客無權基於該租約而留在單位內。發展商亦可能清楚對租客講,「我並沒有和你簽訂任何租約。」
何律師亦指,若最終高院判決要求租客賠償15萬元,而發展商真的取得裁決,並向兩名租客提出索償,則租客唯一能嘗試向其追討賠償的對象,並非發展商,而是原先的買家。因為是買家的問題才導致租客被迫遷離並蒙受損失。
何律師指,若最終高院判決兩位女租客賠償15萬元,租客唯一能嘗試追討賠償的對象,並非發展商,而是原先的買家。 (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法律冷知識
安省律師(Barrister & Solicitor)
律師是安省法律體系中最高級的法律專業人士。他們擁有完整的執業許可,能就所有安省法律提供法律建議,並在所有級別的法院代表客戶,包括處理複雜的民事、刑事和家庭法案件。
法律顧問(Paralegal)
法律顧問是受規管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執業範圍較律師有限。他們執業範圍通常限於:小額索償法庭、省級違法行為(如交通違規)以及行政委員會和仲裁庭。他們不能在高等法院處理嚴重案件或大多數家庭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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