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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3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31

無行為能力人士包括腦退化症病人可被裁定不適宜答辯 再受審考慮「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2018年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後昏迷不治,九旬名醫李宏邦於麻醉時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被控誤殺罪。李宏邦由於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陪審團先後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及曾做出誤殺罪中行為,法官終索取社會福利報告以考慮判處監護令。有大律師解釋無行為能力人士如昏迷不醒、腦退化症病人等可被裁定不適宜答辯,惟其後仍須受審考慮「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被裁定不適宜答辯後或續受審考慮「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曾處理涉及精神健康問題案件的大律師回應本報查詢,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解釋指如被告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申請不適宜答辯受審,而無行為能力人士適用範圍廣闊,包括昏迷不醒病人、腦退化症患者、智商低於正常水平人士等。大律師說明法律上要考慮該無行為能力人士是否能夠明白控罪及證據、有能力向法律代表給予指示、理解法庭程序或決定是否認罪,並須至少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支持,才可以裁定該無行為能力人士不適宜答辯受審。

大律師續指若陪審團裁定該無行為能力人士不適宜答辯受審後,若其情況嚴重,律政司或會考慮不繼續提控;如繼續起訴的話,雖然程序相約,惟法庭不是進行刑事審訊,陪審團須裁定其「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的李宏邦,早前獲裁定不適宜答辯,今日被進一步裁定曾做出誤殺罪中行為。陳子豪攝
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的李宏邦,早前獲裁定不適宜答辯,今日被進一步裁定曾做出誤殺罪中行為。陳子豪攝

 

倘裁定「有做過」可判以醫院令、監管治療令甚至無條件釋放

大律師闡述如陪審團裁定該無行為能力人士曾做出涉案行為的話,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法庭可以考慮判處醫院令、監管治療令、監護令或無條件釋放。他逐項解釋,指為社會大眾及被告個人利益起見,法庭須得到至少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建議,才可以判被告入精神病院,時長由法庭或精神科醫生決定。

除此之外,法庭亦可以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及IIIB部,考慮判處監護令或監管治療令:監護令下被告須居住於社署指定的宿舍,按社署指示而工作;監管治療令下,被告則會有社工或醫生等人跟進,可以如常生活,而被告情況可以經由治療改善。大律師指出如上述選項皆不適合,則法庭須判處無條件釋放,而本案中,由於李宏邦患有失智症,無法逆轉,故無法考慮監管治療令。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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