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前FBI局長科米被起訴 揭示美國司法的龍爭虎鬥

【吉米言法】2025年9月25日,美國前聯邦調查局局長科米(James Comey) 被聯邦大陪審團以向國會提供虛假陳述和妨礙國會調查兩項重罪起訴。
參考美國司法部新聞稿,起訴書指控科米妨礙國會對敏感資訊外洩的調查,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卷第1505條。同時還指控科米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卷第1001條,並作出了虛假陳述。科米聲稱他沒有授權聯邦調查局的某人作為匿名消息來源。起訴書稱,該陳述是虛假的。目前科米否認所有指控,表示願意進庭受審。
美國現任司法部長帕梅拉邦迪表示,「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今天的起訴書體現了司法部對濫用職權、誤導美國人民的人追究責任的決心。我們將追查此案的真相。」
誠然真相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但政治干預常使司法判斷複雜化,公众必須警覺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差異,維護司法的獨立以及公開,公平,公正。
身高兩米的詹姆斯·科米自己就是一位美國律師,1985年畢業於芝加哥法學院,先後出任過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以及美國司法部副總長,後由奧巴馬總統任命,於2013年至2017年擔任第七任聯邦調查局局長,隨後被特朗普總統在其第一任期內解職。
那麼科米作為前聯邦僱員,是否擁有任何的豁免權呢?
美國聯邦僱員在職期間的豁免權主要來自「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原則。這意味著在聯邦僱員履行公務職責時,政府而非僱員本人,會為其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聯邦侵權索賠法》(Federal Torts Claims Act)處理。
對於聯邦僱員個人,有條件豁免(Qualified Immunity)則是所適用的法律原則,賦予履行自由裁量職能的政府官員免於損害賠償訴訟的豁免權,旨在保護公務員免於因職責內的正當行為而遭受不必要的訴訟干擾。顯然有條件豁免意味著這項豁免並非絕對,例如,若有證據表明該聯邦僱員故意侵權或侵犯「一個理性的人應該知道的明確法定或憲法權利」時,豁免會失效。
但是美國最高法院(SCOTUS)在2022年的 Vega v. Tekoh 一案中裁定,如果警方違反《米蘭達》(所謂米蘭達警告是指美國警察在拘留和審訊嫌犯前,必須告知其有權保持沉默、所說的一切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以及有權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規定,不代表違反憲法賦予的權利。該裁決表明受害者不能僅僅因為警察未宣讀米蘭達警告,就依據《美國法典》第42篇第1983節提起民事訴訟,向警方索取賠償。警察仍然受到「有限豁免權」的保護,免於這類民事責任。
當科米在2020年9月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時,雖然內容涉及其擔任聯邦調查局局長期間的行為,但是由於科米已經卸任聯邦職務,所以本身不再享有豁免權。更何況他在作證前還向聯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宣讀:「我宣誓或確認我將要提供的證詞是事實,全部事實,而且只有事實,願上帝幫助我」。
科米要麼消極等待庭審中質疑指控他證據的可靠性,亦或可能考慮以「報復性起訴」(Vindictive Prosecution)為由來指責司法部公訴的動機,從而為自己辯護。
參考Sara Kropf 於2025年三月《對政治刑事指控的選擇性/報復性起訴辯護:欺騙性的表象》一文,要贏得報復性起訴的指控,科米須要證明檢察官對他懷有敵意,或被懷有敵意的人說服提出指控,以至於檢察官可以被視為給懷有敵意人作掩護;若沒有這種敵意,則科米就不會被起訴,從而成為被告。
如果科米可以透過司法的標準來建立報復性的推定。那麼美國政府就須要透過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檢察官的行為是正當的」來推翻被告提出的推定。
這是一場美國司法部對其前副部長,聯邦檢察官對前聯邦檢察官的司法龍虎之爭。
特朗普時代,美國司法面臨前所未有的政治壓力,政治干預可能影響案件優先級、調查深度和公眾輿論,使司法判斷更複雜,也容易讓真相被曲解。
美國的法治原則正在面臨巨大的考驗,同時公眾和司法參與者都需要更敏銳地辨識權力干擾與法律事實之間的差異。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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