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妇涉法庭拍摄法官 被控“禁止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罪 准保释至11月再讯

65岁女子涉于今年8月底在湾仔区域法院法庭内拍摄法官的相片,因而被控一项在法院内作出记录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请案件押后,被告暂毋须答辩,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见。暂委裁判官钟颖诗押后案件至11月20日再讯,续准被告以1000元担保外出,期间不得离港。
被告陆佩玲、报称退休人士,被控1项“禁止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7条。控罪指,被告于2025年8月28日在湾仔港湾道12号区域法院15楼49号庭未经合法授权拍摄法庭内人员的照片,即法官。
翻查资料,案发当日下午,区域法院49庭处理一宗维修工程贪污案,该案被告等人涉嫌串谋行贿,以获取住宅及商用楼宇的大型维修工程及其他工程合约,该案当日由法官郭伟健处理;惟陆并非该案被告。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该案将于10月28日再提讯。

被告陆佩玲被指于区域法院法庭内拍摄法官的相片。资料图片
案件编号:ESCC2517/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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