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69萬購入地產現值2555萬 原持份兩友人爭權提告勝訴
【星島綜合報道】齊馬 (Harjinder Cheema) 於1996年在卑詩省素里市152街購買了一塊4.3英畝的土地,當時他斥資69萬元購得這塊地,其中包括一幢地下室已裝修完畢的樸素單層住宅,但土地為農業用地。
他的朋友曼德 (Gurdarshan Mand) 和吉爾 (Kuldip Gill) 是這筆交易的地產經紀。他們各自同意支付10%的購屋款和10%的房產維護費用,以換取10%的所有權,齊馬以信託的形式代為保管。
如今這塊土地價值超過2500萬元,但兩位朋友因各自對口頭信託協議的解讀,以及後來試圖將其協議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而發生了爭執。
據CTV新聞報道,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最終被提交至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布萊克(Lauren Blake)本周就此案發布了一份長達128頁的裁決。
最終,儘管法官認定3人均存在嚴重的信譽問題,但裁定曼德和吉爾保留了該房產的所有權,並下達了多項命令,旨在確保他們和齊馬能夠從法院下令出售的房產中獲得公平的補償。
最高和最佳用途
即使歷經大溫哥華地區數十年的房地產繁榮時期,該土地的價值也從1996年齊馬支付的69萬元,飆升至2025年卑詩物業估價處(BC Assessment)鑑價的25,555,900元,這筆地價漲幅之大令人咋舌。這是1996年購入價格的37倍多,漲幅高達3,703%。換句話說,自1996年以來,該房產每年平均增值超過88萬元,相當於原始投資的127%。
雖然法官布萊克的判決並非旨在解釋房價飆升的原因,但從本案原告曼德和吉爾提交的評估報告中汲取了一些見解。
據鑑價資料顯示,該幅土地上的房屋建於1969年,擁有6間臥室和3間浴室,居住面積為2,092平方呎(約2092平方米)。房屋僅佔該地產估價中的32,900元,其餘價值均歸於土地。
根據法院判決,雖然該房產目前的土地分區為A-1,即「一般農業區」,但自齊馬購買以來,卻從未被用作農田使用。在卑詩省,用作經營農場的土地評估稅率通常遠低於住宅或其他商業用地。
儘管目前該地塊的土地分區為A-1,但它位於素里市官方社區規劃中指定的「混合就業」區域,以及該市東紐頓商業園區,即社區概念規劃中指定的「商業園區」。因此,根據評估員的說法,該地產「可能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是重新開發為商業園區。
108天審理期
法官布萊克對此案的審判期原定25天,最終卻耗時19個月,即長達108天。
法官在判決書中多次表示,該案提交的證據數量之多,以及耗費大量時間爭論,最終證明與她對案件分析無關。
基本上,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聲稱齊馬繼續以信託形式為他們持有20%的房產。齊馬否認了這一說法,並辯稱信託協議已失效,如非雙方隨後達成協議,就是原告未能履行支付20%房產維護費用的義務。
以上兩種說法都無法讓法官布萊克滿意。
布萊克認為齊馬以信託形式為曼德、吉爾及他們的妻子持有20%的房產,其餘80%則由他本人持有。
作為補救措施,法官裁定有必要下令出售該房產,這是原告的訴求,而被告則表示反對。
布萊克的判決書中寫道:「繼續通過分割的方式將雙方作為房產的共同所有人捆綁在一起,只會導致進一步的衝突和不可避免的法律訴訟。解決雙方之間高度衝突和敵意的最有效方法是下令出售該房產。」
法官下令在判決作出後的60天內將該房產掛牌出售,並規定了出售的具體條款。
一旦房產售出,原告將有權獲得20%的出售收益,扣除相同比例的地產經紀佣金、必要的成交費用和適用稅費。
原告還必須從其應得的收益中扣除20%的抵押貸款和信用額度價值、20%的齊馬「合理發生的費用」(由法院書記官確定)以及20%的因出售產生的稅務結果。
他們應得的銷售收益份額將增加20%,包括齊馬從該房產上獲得的42,000元租金收入(該收入未與他們分享),以及Cheema Bros. Transport Ltd.根據該房產租賃條款「應支付」給齊馬的款項的20%。
其中許多對價的具體價值仍有待確定。根據布萊克的裁決,將舉行另一場聽證會,以決定如何評估訴訟費用。
(圖:Google Maps、BC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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