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争产案丨被告方拟援引曾为已故创办人周亦卿治疗的专科医生报告 官将于3个月内宣判

已故香港其士集团创办人周亦卿生前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2015年最后一份遗嘱分配其士国际1.89亿股予五女周蕙蕙。长女周莉莉2019年入禀高院控告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质疑2015年遗嘱不实无效,认为周亦卿立遗嘱时不知情或因中风而无精神行为能力。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一方今申请向法庭呈堂新增专家报告的许可,当中包括卢宠茂教授为周亦卿进行癌症手术前取得许可的事实陈述。法官欧阳浩荣需时考虑,将于3个月内颁布书面判词。
原告为长女周莉莉,被告为五女周蕙蕙(艺人吴家乐的妻子)及六女周薇薇。死者周亦卿于2015年10月订立最后一份逾十页遗嘱,由五女及六女作为遗产执行人,把周亦卿与日裔妻子宫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团逾62.76%股权即1.89亿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继承,其余遗产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儿女。
案件早前已订于2026年5月26日开审,预计为期27日,另订于2026年1月20日开庭作审前复核。由于双方自2019年入禀后不断申请修改申索陈述书内容,法官欧阳浩荣提到法庭已下令双方不能再修改申索陈述书内容。
被告方申新增专家报告呈堂
被告方申请援引专家报告,撰写人包括脑神经专科医生何定国及肝胆胰外科专科医生卢宠茂。被告方指何定国医生的报告将支持周亦卿在中风前具备立遗嘱的精神能力,并会提供当时的磁力共振扫描(MRI)作为佐证,而卢宠茂医生曾为周亦卿进行癌症手术,卢在术前曾向周亦卿说明手术的目的、步骤等详请,以取得周亦卿的手术同意书,但当时周亦卿表示他有更重要的事情(即订立遗嘱)需要先做,故他希望押后手术日期。
被告方强调卢宠茂只是提供事实性证据,并非提供意见证据,惟法官质疑该报告早已完成,为何迟迟未申请呈堂,现时才作出申请,认为若批准有关专家报告呈堂,或会延长原订27日的审期。被告方则认为现时申请有关专家报告呈堂并不算迟。法官欧阳浩荣需时考虑会否批准被告方新增专家报告,将于3个月内颁布书面判词。
案件编号:HCAP 22/2019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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