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恶法亦法 且通行无阻
【吉米言法】美国最高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对于Trump v. CASA, Inc.案做出终审裁决,以 6 比 3 的多数裁决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对于特朗普第14160号行政命令所颁布的“普遍禁令”(Universal Injunction)超出了国会 于1789 年《司法法》授予法庭的衡平审裁权。
联邦地区法院无权发布“普遍禁令”(全国性),禁止在实际原告之外执行联邦政策。也就是说,在未来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否违宪做出终审裁决前,恶法亦法,且通行无阻。
第14160号行政命令《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由美国第47任总统川普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该行政命令旨在挑战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公民权条款”的现行解释,试图终止非法移民子女,以及以学生、工作或旅游签证等临时身分在美居留移民所生子女获得出生公民权。
美国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制定,其“出生公民权”条款规定如下:“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为美国的,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所属州的公民。”这里“并”(AND)是一个逻辑概念,即除了在美国出生之外,还必须满足“受其管辖”这一条件。这也成为了争议的关键。
在川普提出第14160号行政命令前,即便父母是非法移民,只要孩子出生在美国,依现行解释也具有美国国籍。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巴蕾特大法官执笔书了多数意见。理由颇为技术: 多数意见引经据典,表示1789年的《司法法案》赋予联邦法院“衡平”(Equity)管辖诉讼的权力。
所谓衡平,就是一种特殊的源于王权的裁判机制,让“现有普通法律程序无法保障的领域,确保正义”。但是历史上,这并不包括发布约束非当事人或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禁令的权力。美国建国时期的法院通常只向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禁令这种有针对性的司法救济。
这就好比国法规定要处罚偷盗,衡平法庭虽然有权威,可以有弹性地为某一个具体被捕的偷盗罪犯从轻发落(基于此罪犯的特殊状况),甚至不予追究。然而衡平法庭不能以这个具体的案例就给出一个“普遍禁令”让政府对于所有的偷盗罪犯的抓捕都停摆。
巴蕾特大法官也解释了“普遍禁令” 和“完整禁令” (Complete Injunction)的区别,如果说特殊情况下不予追究算作一种“完整禁令”的司法救济和保护,但是对于个案的完整性不等于对于所有情况的普遍性。
虽然这是一起六比三的多数判决,然而在六位多数意见中,还产生了三组的支持意见(Concurring)以及两组的反对(Dissenting)意见。
索托马约尔(Sotomayor)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更是长达44页,显著地超出巴蕾特大法官26页的多数意见。只可惜此案并不是对于特朗普《保护
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行政命令是否违宪的判例,因此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大量关于行政命令本身违宪的分析可以看作是对于未来美国出生权终审判例的一个序曲和铺垫。
在支持的三组意见中,年事最高的托马斯(Thomas)大法官(77岁)表示地区法院不要因为被允许给出“完整禁令 ”,就应该随意给出完整禁令,这样法院可能以给予“完整禁令”救济为幌子,重复普遍禁制令的问题。
阿利托(Alito)大法官的支持意见则表示,“对第三方资格和集体诉讼认证要求的执行不力,可能会为今天的裁决带来潜在的重大漏洞。因此,联邦法庭应警惕这些工具被潜在滥用”。
最后卡瓦诺(Kavanaugh)大法官的支持意见表示,“今天关于地区法院禁令的裁决不会影响本法院至关重要的职责,即解决与重大新联邦法规和行政行动相关的中止或禁令申请”的终审职能。
可见这三组支持的意见在多数意见的基础上堵死了联邦法庭和法官在寻求“普遍禁令”替代司法工具时的各种漏洞。
在此判决之后,司法可以说真正要向立法权以及行政权让道了,谁让立法和行政代表着人民的授意和授权呢?
司法仍旧可以对立法和行政做出违宪审查,但是司法不能在没有确定其他政府分支是否越权之前,超越自身权限并走捷径去限制这些立法和行政涉嫌越权的行动。我们不能一面“谴责凌驾一切的行政制度,同时却在拥护凌驾式的司法制度”(巴蕾特大法官)。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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