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亞省獨立之路 需要經過多少關卡?

【吉米言法】加拿大聯邦大選在4月29日落下帷幕,聯邦自由黨雖未獲得國會多數(Majority)執政,但仍以169席勝出。隔日亞省省長戴思敏 (Danielle Smith) 提出54號法案(Election Statutes Amendment Act, 2025),新法案將亞省請願(Petition)門檻從目前約 60 萬個簽名降至 17 萬個簽名,使亞省脫離加拿大的議題更易進入公投程序。
然而在法治民主的框架下,從公投到公投結果,再到落實獨立的主張還有相當漫長的一段台階和門檻需要跨越。
公投(Referendum) 源自拉丁語,意為必須交給「議會」(must be submitted to an assembly)。西元前4世紀的古羅馬時候,有些法律是交給普通人(Plebeians) 來投票決定。所以Referendum和Plebiscite很多時候可以換用。
依照卑詩選舉辦公室Elections BC的定義,Referendum和Plebiscite都為一種關於公共利益的投票,但Referendum由公投法(Referendum Act)管轄,Plebiscite歸選舉法(Election Act)管轄。
政府一般會尊重公投的結果,但是結果對政府有無約束力取決於立法本身。而加拿大的Referendum Act以及Election Act都沒有對綁定的結果有闡述。連英國脫歐公投(The European Union Referendum Act)也沒有關於公投對國會內閣綁定約束力的條款。
筆者翻閱了4月29日提出的54號法案,沒有找到一處關於綁定省議會或內閣的內容。也就是說,未來可能舉行的關於亞省是否保留在加拿大的公投更多是一個民間風向標的測試。
不綁定的公投有兩個好處:1)無論結果如何,政府不會很尷尬地受制於民眾的情緒。2)對於亞省省長而言,如果公投推翻保留在加拿大的動議,即要求獨立,則她有機會借勢宣布亞省提前大選,從而借民意繼續保持執政權,並利用這種獨立呼聲同加拿大聯邦政府斡旋爭取亞省最大化的自身利益。
公投的設計也會採用實證的科學方式。也就是說,如果目標是要實現亞省從加拿大聯邦獨立,那它就是原假設(H0)。這一原假設的對立假設(H1)則是,亞省繼續保留在加拿大聯邦之內。那樣,公眾在公投選擇的時候,就需要推翻保留在加拿大聯邦內這一假設,從而使得原假設成立。
因此我們不會在公投選票上看到亞省獨立的選項,而是是否支持或推翻亞省繼續保留在加拿大的動議。
關於亞省獨立本身,參考加拿大2000年頒布的一項旨在落實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獨立參考中意見中所規定的明確性要求法案(the Clarity Act)」, 「根據加拿大憲法,任何一個省都沒有單方面的權利脫離加拿大,因此任何省份脫離加拿大都需要對加拿大憲法進行修正案,接著需要該省至少同所有省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進行談判。」
根據加拿大憲法38條,加拿大修憲需要上下議會的一致通過,以及「至少有三分之二省份立法議會的決議,且根據當時最新的人口普查,這些省份的人口總數至少佔所有省份的百分之五十」。按照目前的人口統計,安省和魁省都必須同意尚有成功的可能性。
亞省獨立之漫漫長路尚修遠兮,政治的上下折騰也會繼續。讓我們以共榮國聯(Commonwealth of Nations)2025年的主題「攜手共榮」(Together We Thrive)共勉,面對外敵,共渡時艱,同舟共濟才是出路。
如果亞省公投結果是留在加拿大,亞省省長戴思敏又該何去何從呢?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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