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假期時節慈善捐款多 都是合法的嗎?

【吉米言法】耶誕新年將至,慶祝和籌款活動頻繁。一提到慈善機構,大部分的公眾會想到基金會,公益組織籌款,撥款等活動。本文就會從慈善機構運營的角度來探討2022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修訂後,慈善機構被允許向不合格受贈者透過申請提供撥款經費。這對慈善機構是一次新的機遇和挑戰。
所謂組織就是有宗旨和目標的群體,可以是通過所在地的社團法,如《卑詩社團法》,註冊的法人社團;也可以是沒有通過設立法人,但同樣是有宗旨的群體。要成為標準的慈善機構,根據加拿大稅務局(以下簡稱“CRA”),需要符合「消除貧困,提升教育,提升宗教,某些其他有利於社區的」四大目標。而慈善機構就需要通過CRA核准後,獲得註冊慈善資格(Registered Charity Status)才能給捐助人發放退稅收據。因此社團的組織可以很自由,很多元,但是慈善組織就特別講究合法合規。
有了慈善組織,就引出一個「合格的受贈人」 (Qualified Donee)的概念,參考《所得稅法》,合格的受贈人是可以為從個人和公司收到的饋贈並開立正式捐贈收據的組織。 註冊的慈善機構也可以送給他們禮物。而「不合格受贈者」(Non-qualified Donee)就是「合格的受贈人」以外的組織。
合格的受贈人可以是「註冊慈善機構(包括註冊國家藝術服務機構),註冊的加拿大業餘體育協會,註冊新聞組織,...加拿大註冊的市鎮,在加拿大履行政府職能的註冊市政或公共機構,...在加拿大境外註冊的慈善組織但加拿大君主陛下已向該組織捐贈了禮物,加拿大聯邦、省或地區的主權政府,聯合國及其機構」 。
一直以來,慈善機構都是透過其工作人員和志願者,或者透過受慈善機構控制的中介機構開展自己的慈善服務活動,要麼就是向「合格的受贈者」給予錢財上的捐助。然而《所得稅法》於 2022 年進行了修訂,為註冊慈善機構與不合格受贈者合作創造了一種新方式,即允許向不合格受贈者透過申請提供撥款經費。但是慈善機構必須滿足問責要求。
如果慈善機構在一個納稅年度向受助者(不合格的受贈者)支付總計超過五千加元的現金或非現金補助,無論是單次還是多次補助,該慈善機構必須向CRA報告「受贈人名字,向受贈者提供的每筆贈款的目的,以及課稅年度給予受助者的總額」;如果五千加元或以下,則報告受贈者的總數以及所有這些捐助金的總額。
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慈善機構的錢出來不是自己的,所以慈善機構對於捐助人始終都有「受託人義務」,而對於「不合格受贈者」就要提出高標準、嚴要求。
在控制風險的角度,CRA的指南(Guidance)表示對於不合格受贈者提供經費,就需要「具有全面條款的正式書面協議」,在匯報的時候,也需要「詳細的書面最終報告,以及適當的中期報告」。
按照CRA的說法,「這項立法變化承認不合格的受贈人為加拿大和國際慈善工作帶來的重大價值。引入此新選項是為了為慈善機構提供建立更協作和公平的夥伴關係的方法」。
但也正因為這種問責要求,一些中小規模的慈善機構還在緩慢的前進中,更新合約,調整捐助報告的要求等,部分的慈善機構或許還需要調整他們的制憲文件,即機構成立的宗旨。所以儘管立法改變約有兩年的時間,但是許多慈善機構對於不合格受贈者的捐助這個話題還是相當陌生以及謹慎。
參考加拿大慈善基金會( 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 Canada)2024年1月的撰文,在給不合格受贈者提供的贈款時,「簡而言之,基金會應確保:提供的贈款應符合自己的慈善目標,制定合理的盡職調查流程,與每個受贈者就捐助達成協議,並且使用同風險程度和捐助規模相稱的問責機制 」。
最後筆者恭祝讀者們2024年耶誕歡樂,新年健康祥和。祝願慈善機構積極提高監理和管理水平,開拓出一條負責任,合法合規,有利於社區,新的道路。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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