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郭文贵定罪 为何竟没有唱一句戏?

【吉米言法】经陪审团三天十七小时的讨论后,自我流亡纽约的中国富商郭文贵于周二7月16日被判十二项起诉中的九项诈骗投资者十亿美元的罪名成立。在长达七星期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可以用比肩接踵来形容,可是郭文贵却自始至终未发一言。在过往数年诈财过程中,一个在网络自媒体平台上几乎天天信口雌黄的郭文贵为何选择在最后的庭审中却选择了三缄其口呢?
“至于舆论,在未庄是无异议,自然都说阿Q坏,被枪毙便是他的坏的证据:不坏又何至于被枪毙呢?而城里的舆论却不佳,他们多半不满足,以为枪毙并无杀头这般好看;而且那是怎样的一个可笑的死囚呵,游了那么久的街,竟没有唱一句戏:他们白跟一趟了。” (鲁迅,《阿Q正传》)
首先,笔者不能排除郭文贵本人不愿意作证的可能性。在过去郭文贵的民事案件审理中,似乎并未在英语的陌生环境中表现一种舒适自如感;即便在面对中文的批评声音时,他也没选择发生正面辩论,而是通过鼓动拥趸对批评者进行恫吓骚扰。郭或许会将其自身的英语语言障碍看作一种公开对其“教主”人设的示弱,从而选择不愿意出庭作证。
其次,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郭文贵作为被告,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可以不作证为自己辩护。可是一旦郭自愿出庭作证,他就放弃了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他将被陷于必须回答检方以及他自己律师质证的窘境。
所谓质证(Cross-Examination)又称交叉询问,是指一方向对方及其证人提问,以及对方的律师向本方以及证人提问的过程,而“质证的目的是:从对方证人那里获取支持本方案件的证词;以及使证人的证据看起来不可信”( supremecourtbc.ca )。当郭文贵出庭时,的确他的辩护律师能够以最有利于他案件审理的方式来提问并解释他的故事,然而当检方在盘问中对被告进行挑刺找碴时,即使是最有准备的被告也可能会变得不知所措,陷入回答前后矛盾的混乱状态。
最后,司法审理秉持被告无罪原则,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责任毫无疑问地证明被告有罪,即所谓的检控方举证责任。如果检控方做不到充分举证,被告可以不需要证明任何事,从而让陪审团可以根据检控方提供的证据正确地做出推断。当然这不代表所有的被告都不用自我举证,由于前一段中分析的质证风险,因此郭文贵案件中,被告的律师选择让第三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更加的保险。
综上所述,郭文贵有诸多复杂的理由从而不出庭作证,从陪审团在十二项重罪起诉中确认四分之三的罪行成立来看,郭不出庭作证还是起到了一定效果,要知道“纽约南区的整体定罪率也高得惊人—超过九成五的刑事案件都会认罪”(Pace Criminal Justice Blog)。尽管郭文贵没有唱一句戏,庭审的观众倒是未必白跑一趟,这次郭文贵的“人血馒头”对于不少追随者的政治庇护申请可能还可以派点用处(请读者细品)。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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