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让总统成了国王?

【吉米言法】2024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执笔,以以6 比3 的结果作出判决:撤销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并发回重审。多数法官的意见表明,“总统权力的性质赋予前总统绝对豁免权,使其在其决定性和排他性宪法权力范围内采取行动,免受刑事起诉;他也有权至少享有对其所有公务行为免于起诉的推定豁免权;但是总统的非官方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尽管这是一起关于美国前总统特朗普的案件,但是此判例对所有未来的总统都有效,那么美国总统当真就成为了国王吗?
在杰克逊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中提到,“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国王不会做错事’的格言,而这个观念’在[我们的]共和国诞生时就被坚定地拒绝了”。
此话的修辞性大于其实质的论述力。
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W. Blackstone)爵士之《英国法律评论四本书》的第一卷,布莱克斯通的完整表述是,“...普通法分为两个主要...基础: 1. 既定的习惯;...以及 2. 既定的规则和格言;例如,“国王不会做错事,任何人都不得自我指控”等等。但我认为这些都是同一件事。因为这些格言的权威完全取决于普遍接受和使用:证明这条或那条格言是普通法规则的唯一方法,就是表明遵守它一直是习惯。”
可是所谓自建国以来就拒绝“国王不会做错事”的问题上,美国恰恰是缺乏习惯的,而“坚定”就更无从谈起。在美国248年的历史中,除了特朗普以外,没有前总统因为违法刑法尔遭到过起诉。最接近的一次莫过于水门事件中的尼克松总统,包括尼克松的幕僚长、白宫律师、首席国内顾问和司法部长在内的 40 名联邦官员在水门案中被公诉或坐牢。
迫于压力,尼克松在1974年辞职了,且其继任者福特总统很快就赦免(Pardon)了尼克松。
其次,美国立国于1776年,此时英国已经是乔治三世,离开光荣革命已有87年的历史。而确立“议会至上”原则的《1689年权利法案》的签署也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君主立宪制度的基本确立,即限制君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不清楚杰克逊大法官所谓国王豁免的概念在“共和国诞生时就被坚定地拒绝”的这一说法是指当时欧洲的哪位君主,难道是法王路易十六吗?
即然美国独立于英国,我们就有必要将美国总统和英国的君主做一个比较。
从判例文本的角度,这次的多数判决明确了“总统不因其非官方职务而享有豁免权,总统所做的一切都是官方行为。总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美国总统就不享有绝对豁免权。但是确定总统在何种程度上享有相对豁免权是有必要,且有意义的思辨探讨。
君主立宪下的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包括了君主本身。例如加拿大国会是由加拿大君主以及上下议院组成。行政权脱胎于议会,由国会中的多数政党受君主邀请组阁行政(如最近凯尔·斯塔默爵士的工党组阁);而司法权也来自于君主,在英国2009年建立最高法院之前,英国的终审法院一直都是英国议会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 ,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至今仍旧是英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终审法院。 君主的特殊地位解释了其相对绝对豁免权的合法以及合理性。
美国并未选择议会至上的体制,美国选择的是依赖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三权分立制度。总统这个职位可以说是首相(总理)和君主的合体。作为行政内阁的第一部长,总统没有绝对豁免权应该是所有人的共识,但是作为整个行政体系的最高代表,“总统豁免权旨在保护而不是保护总统他本人,是总统制度(Presidency)”。
三权分立本身就允许国会众议院(立法权)对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行政权)启动弹劾程序,但是要不要保护总统制度遭受来自行政体系内部的自我破坏呢?法院的多数意见提醒大家不要“忽视了行政部门更有可能自我蚕食(Cannibalism)的前景,每一位继任总统都可以自由地起诉他的前任,从而无法大胆无畏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担心他可能是下一个” 。
美国总统就不是君主,对总统制度的保护符合美国自身宪法的特质;在总统和总理分离的民主共和国家,如法国,德国,新加坡,就不存在同样的问题。我们不需要因为有少数的反对意见就简单地用一时政治的视角去看待这个TRUMP v. UNITED STATES判例。 如果今天的多数是所谓的进步派,总统恰巧又是一位民主党的前总统,多数法官们一样会给出相似的决定;为了不至于给出9比0的判决,少数大法官们选择了总统和国王这种似是而非的论述。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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