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郭文貴涉詐騙洗錢10億美元 該重判他嗎?

【吉米言法】對於一個快到花甲之年的罪犯而言,坐20年還是200年的牢或許區別並不大,但是對於打擊陰謀欺詐,洗錢,以及阻礙司法等犯罪行為而言,重判一個黑社會頭目以及黑社會組織,可以起到嚇
阻未來陰謀欺詐行為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控制住欺詐的規模。

2023年3月15日,逃亡美国的中國億萬富豪郭文貴,因涉嫌參與10億美元詐騙洗錢案,在紐約遭聯邦調查局逮捕。按照紐約時報的報導,「如果罪名 成立,他可能面臨數十年的監禁…在檢察官的要求下,他被下令拘留,檢方稱他有潛逃風險,且對社區構成威脅。」

根據紐約南區檢察院2024年3月5日的更新公示,「針對郭文貴和王雁平的陪審團審判現定於2024年5月20日上午9時在位於紐約珍珠街500號的美國法院15D法庭開始」。

按照2023年3月紐約南區檢察院的新聞通稿,檢方對郭文貴有11項指控,其中9項每項求刑20年(注:王雁平已於2024年5月初認罪且同意罰沒補償14億元損失)。

假設郭文貴的罪名成立,且沒有認罪做辯訴交易(Plea Bargain)的話,那麼法官就會在隨後的量刑聆訊中,就「罪行的性質和情況,被告的歷史和特質,保護公眾免受被告侵害的需要,任何適用的量刑指南,需要避免具有相似記錄但被判犯有類似行為的被告之間出現量刑差異,以及是否需要向犯罪行為的受害人歸還損失」作出考慮後,再決定這些量刑是並刑(Concurrent)還是連續(Consecutive)刑期。

所謂連續刑期有時被稱為「疊加量刑」,因為一個刑期堆疊在另一個刑期之上。而並刑是指多個刑期同時服刑,最長刑期結束後,囚犯即可出獄。

參考加拿大法庭關於並刑還是連續刑期的原則,「如果同一事件引起多項指控或涉及持續犯罪,則應同時執行判決。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疊加量刑是合理的,特別是因為單一事件引起的犯罪可能構成對不同受保護利益的侵犯時。 如果一項指控具有特別加重因素或法律明確允許連續判刑,則可以保證疊加判刑」。

根據紐約南區檢察院的11項指控,陰謀,電匯詐騙,銀行詐騙,證券詐騙,洗錢,以及阻礙司法都可以看作是對不同利益的侵犯。而所謂加重情節(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就是指加重被告罪責並可能導致加重量刑的情況。

根據加州洛杉磯Eisner Gorin律所,一個罪犯在犯罪行為中起到的作用,有無悔改之心,受害者的弱勢程度,先前的犯罪記錄,是否造成多人受害等都構成加重情節。

而一個罪犯在犯罪行為中起到的次要作用,與當局的合作程度,是否初犯,受害人自身的罪責,精神和身體狀況等則構成量刑中的減輕情節。

由於郭文貴的陰謀詐騙的受害者中充斥著大量的共犯,因此對郭文貴量刑考量中唯一的減輕因素大概就是受害者的弱勢程度以及這些人自身參與犯罪的罪責。

就目前而言,考慮到郭文貴還面臨《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 (RICO) 法案指控,他應該還是逃不脫加重量刑的處罰。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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